索引号:
SY0024784891202300094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教育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发文字号:
沪崇教〔2023〕17号
成文日期:
2023-04-18
发布日期:
2023-04-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教委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学龄前儿童善育”民心工程,满足幼儿家长对托育服务的多元需求,崇明区教育局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崇明区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崇明区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崇明区消防救援支队 上海市崇明区妇女联合会
2023年4月18日
附件
关于加强崇明区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要求,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促进养老托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22〕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规〔2022〕10号)文件精神,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落实市委、市政府“学龄前儿童善育”民心工程,满足我区3岁以下幼儿家庭多元的托育服务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区社区托育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安全普惠、属地管理、多方参与、就近就便”的原则,为幼儿家庭提供多样化的照护和育儿指导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多元需求,在社区内设置嵌入式、标准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临时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通过试点探索、逐年推进,逐步完善社区托育服务政策和标准。
二、目标要求
“十四五”期间,本区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目标是:
(一)以乡镇为规划单元,开设社区“宝宝屋”(以下简称“宝宝屋”),按照乡镇1-3岁常住幼儿数的15%配置“宝宝屋”托额。
(二)本区乡镇“宝宝屋”覆盖率达85%以上。
(三)“宝宝屋”每年为每个有需求的1-3岁幼儿提供不少于12次的免费照护服务。
(四)每年为每个新生儿家庭提供1次上门指导服务。
(五)区有关部门依托“宝宝屋”和其他科学育儿指导机构,每年为每个有需求的幼儿家庭提供不少于10次的教养医结合、线上线下结合的免费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三、设置规范
社区“宝宝屋”的建设应综合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既可单独设置,也可嵌入于社区综合设施、大型小区物业管理设施、居委活动中心等综合设置。 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统一命名为“**镇(乡)/社区‘宝宝屋’”,使用统一的标牌与标识。
“宝宝屋”的场地应有相对独立的区隔空间,并符合卫生保健、公安、消防等安全标准和要求。 开展照护服务时,人均使用面积应不低于3㎡,每班不应超过20人。有条件的“宝宝屋”可设置户外活动场地。
“宝宝屋”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运动器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定期检查维护;提供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饮用水;配备符合幼儿发展特点、支持托育服务需要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设有幼儿盥洗设备和母婴室。
“宝宝屋”安全防范应参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确保安保人员配备及主出入口、幼儿生活和活动等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并与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联网;接待处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宝宝屋”的从业人员需身体素质良好,健康状况符合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要求,持有育婴员保育师等专业,资格证书并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宝宝屋”负责人还应具有一定的托育服务相关工作经验。每一个“宝宝屋”至少配置一名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进行照护的从业人员与幼儿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从业人员每年应参加市教委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参加区消防部门举办的岗前消防培训。“宝宝屋”应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宝宝屋”在招聘从业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宝宝屋”应每年定期对其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面发现其从业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解聘。
“宝宝屋”应按照上海市托育机构一日活动方案的相关要求开展托育服务。
“宝宝屋”的照护服务性质为临时制,形式为计时制,原则上不提供全日照顾,不提供幼儿餐食点心服务。
四、主要举措
(一)合理布局,多方参与
各乡镇应根据本辖区内人口结构、托育服务需求及综合服务设施资源配置情况,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方便可及、功能多元的“宝宝屋”。鼓励公民办幼儿园、取得《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的托育机构等积极参与社区托育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开展指导,培育托育服务品牌。
(二)试点先行,整体推进
新建大型居住社区、人口密集社区和综合服务设施比较健全的社区应率先开展社区托育服务工作试点,探索先行先试的工作机制和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本区社区托育服务工作。
(三)规范运行,确保质量
“宝宝屋”实行预约登记制度,由社区统一受理服务需求。“宝宝屋”运营主体应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坚持公益属性,按照非营利原则,统筹政府投入、运营成本、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通过服务协议予以明确,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宝宝屋”应接受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障幼儿安全健康。“宝宝屋”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家庭托育服务需要,助力家庭科学养育。
(四)创新机制,协同共育
建立分工分级、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区、乡镇分级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为“宝宝屋”提供服务、规范管理。充分调动社区和家庭的积极性,参与社区托育服务和监督。
五、职责分工
区教育局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推进社区托育服务工作,通过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商议解决社区托育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崇明区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完善本区社区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对社区“宝宝屋”日常保教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制定保教活动方案,组建由幼儿园、托育机构的保教人员组成的社区托育点资源从业人员队伍,对从业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保教业务培训等;定期向区卫生健康、消防、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反馈辖区“宝宝屋”基本情况。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贯彻落实本市社区托育等工作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宝宝屋”做好幼儿保健、健康监测、疾病防治等工作;对“宝宝屋”从业人员和志愿者开展卫生保健业务培训;依法对“宝宝屋”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中央、国务院、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支持推进本区社区托育服务工作。支持各职能部门、各乡镇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资源加大投入支持“宝宝屋”建设,促进托育指导服务质量提升。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在规划资源管理工作中,将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宝宝屋”服务的收费行为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经营主体履行明码标价义务。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将社区开展托育服务工作纳入基层社区治理创新工作内容,指导各乡镇社区在有条件的老年服务设施中增设“宝宝屋”功能,促进“一老一小”资源共享。
区妇联负责统筹各乡镇儿童友好社区资源,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配送家庭教育课程及亲子沙龙活动。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及辖区派出所对“宝宝屋”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区公安分局负责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申办3岁以下托育机构指南》的要求,督促社区“宝宝屋”做好实体防护、技防、人防以及相关制度等要求的落实。
各乡镇负责管理社区托育服务工作,制订本乡镇社区托育服务工作实施计划,负责社区“宝宝屋”日常具体运营和管理,提供场地、落实资金、更新维护设备设施、建设志愿者队伍、开展监督管理等。
六、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各乡镇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和政策渠道统筹资源加大投入支持“宝宝屋”建设,探索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宝宝屋”。向幼儿家庭收取的费用应专门用于“宝宝屋”运营开支。
(二)人员保障
各乡镇应按设置规范为“宝宝屋”配备专业照护的从业人员。鼓励社区发挥志愿者专业队伍的作用。探索引进有资质的托育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承接“宝宝屋”运营管理,相关从业人员应符合“宝宝屋”设置规范要求,接受相关责任单位的评估和监督指导。
(三)管理保障
为确保社区托育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因地制宜建立区、镇联合检查、督导考核等制度,加强过程管理。乡镇社区托育服务工作开展的情况纳入对乡镇的绩效考核。
(四)安全保障
各乡镇应为“宝宝屋”购买责任险。接受服务的幼儿应经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入“宝宝屋”。幼儿家庭需如实提供幼儿健康情况、既往病史等信息。
“宝宝屋”应与幼儿监护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及纠纷处理方式等相关内容。“宝宝屋”及其从业人员对婴幼儿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应予以保护。
(五)评比激励
积极申报上海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将“宝宝屋”的建设工作作为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参与市级层面关于“宝宝屋”的各类评比工作。对在本区托育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1.十四五期间崇明区社区“宝宝屋”建设规划
2.崇明区社区“宝宝屋”设置规范及指导部门
附件1
十四五期间崇明区社区“宝宝屋”建设规划
一、对照标准、设点布局(2022年11月—2023年1月)
根据“十四五”期间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目标、社区“宝宝屋”设置规范,各乡镇结合本地区人口分布、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现状,规划十四五期间社区“宝宝屋”的设置。
二、落实试点,先行先试(2023年1月-2023年12月)
确定城桥镇、堡镇、陈家镇、长兴镇为试点乡镇,四个乡镇根据“宝宝屋”设置标准完成选址、落实资金、配置设施设备、配备从业人员。乡镇社区“宝宝屋”接受相关职能部门查验后,进行招生宣传,为本地区有需求的1-3岁幼儿提供计时托、临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
三、整体推进,规范运行(2024年1月-2024年12月)
总结试点乡镇社区“宝宝屋”建设和运行的工作机制与经验。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乡镇人口分布与社区公共设施实际情况,全面推进崇明区社区“宝宝屋”建设。
四、查漏补缺,全面达标(2025年1月-2025年12月)
以2024年12月各乡镇1-3岁常住人口数为基数,2025年对全区社区“宝宝屋”设点数和班级数进行微调。确保各乡镇按1-3岁常住幼儿数15%配置“宝宝屋”托额,确保全区乡镇社区“宝宝屋”覆盖率达85%,确保各乡镇社区“宝宝屋”每年为每个有需求的1-3岁幼儿提供不少于12次的免费照护服务。
“十四五”期间各乡镇社区“宝宝屋”建设规划
序号 | 单位 | 1-3岁 | “十四五”期间 总目标 | “十四五”期间的设点计划 | |||||||||
托额数 | 班级数 | 设点数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
设点数 | 班级数 | 设点数 | 班级数 | 设点数 | 班级数 | ||||||||
1 | 长兴镇 | 691 | 104 | 3 | 3 | 2 | 2 | 1 | 1 | 0 | 0 | ||
2 | 横沙乡 | 205 | 31 | 1 | 1 | 0 | 0 | 1 | 1 | 0 | 0 | ||
3 | 新村乡 | 88 | 14 | 1 | 1 | 0 | 0 | 1 | 1 | 0 | 0 | ||
4 | 绿华镇 | 39 | 6 | 1 | 1 | 0 | 0 | 0 | 0 | 1 | 1 | ||
5 | 三星镇 | 101 | 16 | 1 | 1 | 0 | 0 | 1 | 1 | 0 | 0 | ||
6 | 庙 镇 | 301 | 46 | 2 | 1 | 0 | 0 | 1 | 1 | 0 | 1 | ||
7 | 港西镇 | 187 | 29 | 1 | 1 | 0 | 0 | 1 | 1 | 0 | 0 | ||
8 | 城桥镇 | 1469 | 220 | 6 | 6 | 2 | 2 | 2 | 2 | 2 | 2 | ||
9 | 建设镇 | 175 | 27 | 1 | 1 | 0 | 0 | 1 | 1 | 0 | 0 | ||
10 | 新河镇 | 277 | 42 | 2 | 1 | 0 | 0 | 1 | 1 | 0 | 1 | ||
11 | 竖新镇 | 253 | 38 | 1 | 1 | 0 | 0 | 1 | 1 | 0 | 0 | ||
12 | 堡 镇 | 317 | 48 | 2 | 1 | 1 | 1 | 0 | 1 | 0 | 0 | ||
13 | 港沿镇 | 399 | 60 | 2 | 1 | 0 | 0 | 1 | 1 | 0 | 1 | ||
14 | 向化镇 | 239 | 36 | 1 | 1 | 0 | 0 | 1 | 1 | 0 | 0 | ||
15 | 中兴镇 | 254 | 38 | 1 | 1 | 0 | 0 | 1 | 1 | 0 | 0 | ||
16 | 陈家镇 | 554 | 83 | 3 | 1 | 1 | 1 | 0 | 1 | 0 | 1 | ||
17 | 新海镇 | 27 | 4 | 1 | 1 | 0 | 0 | 1 | 1 | 0 | 0 | ||
18 | 东平镇 | 50 | 8 | 1 | 1 | 0 | 0 | 1 | 1 | 0 | 0 | ||
合计 | 5683 | 859 | 32 | 26 | 6 | 6 | 16 | 18 | 4 | 8 | |||
说明:24年、25年的设点数和班级数为初定,根据当年度市府实事项目延伸任务及各乡镇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附件2
崇明区社区“宝宝屋”设置规范及指导部门
序号 | 设置规范 | 责任主体 | 指导部门 |
1 | 社区“宝宝屋”的建设应综合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既可单独设置,也可嵌入于社区综合设施、大型小区物业管理设施、居委活动中心等综合设置。 | 乡镇 | 区教育局 |
区发展改革委 | |||
区卫生健康委 | |||
区财政局 | |||
区公安分局 | |||
区规划资源局 | |||
区民政局 |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
区妇联 | |||
2 | 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统一命名为“**镇(乡)/社区‘宝宝屋’”,使用统一的标牌与标识。 | 乡镇 | 区教育局 |
3 | “宝宝屋”的场地应有相对独立的区隔空间,并符合卫生保健、公安、消防等安全标准和要求。 | 乡镇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公安分局 |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
4 | 开展照护服务时,人均使用面积应不低于3㎡,每班不应超过20人。有条件的“宝宝屋”可设置户外活动场地。 | 乡镇 | 区教育局 |
5 | “宝宝屋”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运动器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定期检查维护。 | 乡镇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区教育局 | |||
6 | 提供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 乡镇 | 区卫生健康委 |
7 | 配备符合幼儿发展特点、支持托育服务需要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 | 乡镇 | 区教育局 |
8 | 设有幼儿盥洗设备和母婴室。 | 乡镇 | 区教育局 |
区卫生健康委 | |||
9 | “宝宝屋”安全防范应参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确保安保人员配备及主出入口、幼儿生活和活动等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并与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联网。 | 乡镇 | 区公安分局 |
区教育局 | |||
10 | 接待处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 乡镇 | 区公安分局 |
11 | “宝宝屋”的从业人员需身体素质良好,健康状况符合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要求,持有育婴员保育师等专业,资格证书并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宝宝屋”负责人还应具有一定的托育服务相关工作经验。 每一个“宝宝屋”至少配置一名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进行照护的从业人员与幼儿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从业人员每年应参加市教委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参加岗前消防培训。“宝宝屋”应制定各类应急预案。 | 乡镇 | 区教育局 |
区卫生健康委 |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
12 | “宝宝屋”在招聘从业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宝宝屋”应每年定期对,其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面发现其从业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解聘。 | 乡镇 | 区教育局 |
13 | “宝宝屋”应按照上海市托育机构一日活动方案的相关要求开展托育服务。 | 乡镇 | 区教育局 |
14 | “宝宝屋”的照护服务性质为临时制,形式为计时制,原则上不提供全日照顾,不提供幼儿餐食点心服务。 | 乡镇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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