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深化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12-12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4891202300024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教育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 发文字号:

    沪崇教〔2022〕59号

  • 成文日期:

    2022-12-02

  • 发布日期:

    2022-12-12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21〕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师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教委人〔2022〕6号)《中共上海市崇明区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崇委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强化教师编制管理、岗位管理、聘任管理、交流轮岗等工作,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区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加强区域内教师统筹管理,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为教育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发挥人事管理制度的政策引导作用,夯实各级主体责任,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坚持区、局、校统筹推进,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突出校长、教师的主体地位,调动学校积极性,释放办学活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学校编制管理

根据市委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公办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文件充分考虑区域内学校设点布局的实际需求统筹使用事业编制资源,保障好小规模学校事业编制配备区机构编制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适时优化学校事业编制配置,合理调控事业编制使用计划,提高事业编制使用效益。中小学校事业编制主要用于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及少量关键管理人员,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严格控制教师总量,统筹考虑教师队伍人才建设长期规划。对于教师总量富余但学科结构性短缺的学校,在实现教师合理有序流动的前提下,可以招聘调入数量基本对等的缺口学科教师。教育管理机构及其他非教学单位不得与学校类单位混编混岗,占用学校编制,不得长期借调借用教师帮助其工作。

(二)严格教师招聘引进

区教育局按照公开招聘教师的相关规定,统筹兼顾学校编制、现状、发展和特色等需要,制定符合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适应性的招聘方案,公开发布后组织实施。严格教师准入,提高入职要求,明确各学段教师的招录条件、招录办法、工作流程等,遴选出真正热爱教育事业、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教育人才进入教师队伍。按照《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人才目录》,支持学校引进符合学历和职称条件的特长教师、高层次教师、特殊岗位教师等,建立完善引进优秀教师的绿色通道,逐步推进引进优秀教师的安居工程、人才激励政策等,构筑教育人才高地

(三)完善岗位设置管理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区教育局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制定本区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实方案科学测算教师专技岗位基准比例,兼顾是否承担学区化集团化办学牵头任务、是否承担重要教育综改任务、是否承担援滇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援任务和办学等级、办学特色等情况,为有中小学增加一定的教师专技岗位激励比例构成每个学校的核定岗位数形成“一校一方案”。区教育局按照各校核定岗位数和实聘人员的一定比例预留岗位后,其余岗位纳入区级“蓄水池”实行全区统筹,统筹岗位数控制在教育系统岗位总数的10%以内。通过一段时期,逐步降低区级统筹岗位比例至5%以内,实现中小学教师高、中级岗位处于合理范围。

(四)完善教师聘用管理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教师标准工作量等情况,合理设置学校内部工作岗位,明确工作岗位的名称、职数、条件、职责、待遇和考评办法等,向全体教职工公开。推行竞争上岗制度,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学校通过全员岗位聘任等方式完成工作岗位聘任。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在聘用合同中就竞争上岗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对校内竞聘没有上岗的教师,支持其在学区内、集团内甚至全区跨校竞聘。对校内竞聘和跨校竞聘均没有上岗的教师,学校、学区、集团和区教育局可以根据实际统筹调剂其工作,不服从调剂的,学校给予其半年至一年的待岗期,待岗期间学校保障其国家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提供专业培训机会;对待岗期满仍未竞争上岗或仍不服从调剂的人员,按照学校与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对长期不在教学一线岗位(一般连续3年以上)和教育工作量严重不足(一般不满标准工作量50%)的教师,支持学校调整其岗位,且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称。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教师、支教期间教师、孕期、哺乳期和患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的教师,原则上在原学校聘用。

(五)推动教师交流轮岗

根据市教委关于完善义务教育教师交流轮岗的相关要求,区教育局结合本区优质均衡发展和布局结构调整等实际情况,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实施办法,学校制定本校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制度,规范义务教育教师交流轮岗。以“城区向农村流动、富余向缺口流动”为基本原则,在同一所义务教育学校连续工作满10年的教师、虽然不满10年但承诺流动的区教学标兵以上骨干教师、承诺流动的新评特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定期交流、对口支援、乡村支教、项目参与、跨校工作等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推动教师交流轮岗,进一步缩小校际特别是城乡学校之间师资水平差距,提高农村“两类学校”高级职称等骨干教师占比。同学段学区、集团教师每年交流轮岗人数应达到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20%,跨学段学区、集团每年教师交流轮岗人数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5%。流动时间不低于2年,承诺流动的新评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流动时间不低于3年。教师在学区、集团内1-2年的交流轮岗工作经历,作为干部提任的重要因素。

(六)深化教师评价改革

贯彻落实《崇明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崇明区教育系统教师考核评价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区教育局指导学校加强对教师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的第一标准,把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把教师专业素质能力作为评价教师的重要内容,重点围绕师德师风、专业学识能力、课堂教学水平、作业设计水平、一线学生工作等,以学校为主体完善教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方式,注重各类相关评价数据信息的日常收集。注重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反馈每位教师,计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评优评先、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分配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暂缓注册教师资格证书,可低聘或转聘到其他岗位。

(七)优化绩效分配机制

区教育局聚焦重点工作和改革项目,不断完善局10%总量统筹分配办法,促使各学段教师绩效工资维持科学合理的关系,并对承担教育改革任务、办学业绩增值显著和成绩突出的学校予以奖励。学校落实分配主体责任,校长是完善分配机制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向一线教师、取得优异成绩教师倾斜的根本导向,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分配原则,在遵守规定程序和上位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不断优化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拉开差距搞活分配,搞活分配总量不低于绩效工资总量的50%,每年新增部分全部用于绩效激励。细化校级主要领导薪酬体系,建立相关激励机制。

(八)逐步建立退出机制

区教育局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制度,见习期教师规范化培训不合格或师德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首次注册,不得再从事教育工作岗位。落实5年一周期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再从事教育工作岗位。加强师德考核,一经查实师德失范的,依照规定给予处理,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受到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育工作岗位。压实校长依法治校主体责任,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可调整其岗位和低聘岗位等级。连续2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可解除聘用合同。对在教师注册和师德师风建设过程中负有责任的学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教师队伍建设效能推进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事关教育综合改革发展大局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深化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区教育局牵头建立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协调机制,与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部门定期协商,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形成政策合力,统筹推进。

(二)落实主体责任

区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稳步推进各项工作举措落实到位。区委编办会同区教育局共同制定本区中小学编制方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负责学校岗位设置标准制定、总量核定以及“蓄水池”区级统筹使用的相关办法和比例标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完善人事争议处理及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区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教师的优化配置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优先保障教育经费,落实教师工资以及国家、本市和本区规定的相关待遇。学校是实施教师队伍人事管理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校长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牵头制定本单位教师竞聘方案、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绩效分配办法等。

(三)确保规范有序

深化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的重大决策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要在党组织的坚强领导下,依法依规公开实施办法、工作流程和动态信息,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学校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岗位竞聘等重要信息应予公开。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广大教师心声,健全教职工维权服务机制,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按照规定设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高自主预防化解人事争议能力,提供教职工诉求渠道,引导教职工合理维权。对违背政策和程序的人事管理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四)强化监督考核

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指导中小学平稳实施、有序推进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区教育督导部门将深化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纳入综合督政内容,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维护队伍稳定,释放教师活力,确保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各项目标有效落实。

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本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参照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中共上海市崇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崇 明 区 财 政 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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