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幼儿园保育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12-07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4891202300022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教育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 发文字号:

    沪崇教托幼〔2022〕6号

  • 成文日期:

    2022-12-05

  • 发布日期:

    2022-12-07

各幼儿园:

现将《崇明区幼儿园保育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崇明区幼儿园保育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2022年12月5日


附件

崇明区幼儿园保育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沪教委托幼〔2022〕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托幼〔2020〕12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崇明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省级督导评估意见书>的函》(沪府教督办〔2021〕14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强幼儿园保育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保教水平,现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践行上海市“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贯彻落实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保育员队伍建设,完善保育员队伍管理体系,凸显学前教育保教并重的特点,提升学前教育保教队伍整体素养和专业水平,保障幼儿在园生活的健康与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善育”的美好期盼,助推崇明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并完善适应当前形势的保育员队伍管理模式,强化保育员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提升保育员专业化水平,促使保育员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养明显提升,专业发展和培训教育体系基本健全,队伍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职业吸引力持续增强,形成一支热爱幼儿、热爱保育事业的高质量保育员队伍,满足我区教育现代化发展需求。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保育员职业道德建设

1.把职业道德建设放在首位。树立“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的思想,切实加强保育员职业道德教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大力提倡恪尽职守的敬业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实干精神。

2.严格规范保育行为。按《幼儿园工作规程》及《上海市托幼机构保育工作手册》等要求,规范保育员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制定并完善保育员职业行为准则。

3.建立评价考核制度。将保育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作为保育员工作业绩考核的核心内容,建立幼儿园、家长多方参与的联合评价反馈机制,拟定保育员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实施保育员职业道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二)优化保育员队伍管理机制

1.明确职业要求。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上海市托幼机构保育工作手册》要求,明确幼儿园保育员职业要求和岗位职责,引导保育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保育工作操作规范,全面关注幼儿身心健康。

2.核定用工额度。区教育局审核各幼儿园保育员需求申请,根据各幼儿园富余教师资源利用情况,提出保育员用工建议方案,形成“一园一方案”。根据额度管理权限,由区非在编人员使用管理联席会议联动调整保育员相关额度。鼓励在职幼儿园教师报考保育员职业技能证书。

3.严格准入条件。新入职的保育员在具备教育部规定的有关基本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持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证;具有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保育员五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学前教育专业可放宽至非全日制大专);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具有保育员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的,可放宽到40周岁)。

4.规范用工管理。保育员的用工一般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保育员队伍日常管理,建立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惩的主要依据。

5.健全退出机制。完善考核制度,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本实施意见正式发布起3年内,原在本区幼儿园从事保育工作但未达到本实施意见中准入条件规定的技术等级和学历层次要求的人员应当有序退出。

(三)促进保育员专业化发展

1.搭建专业发展平台。把促进保育员专业化发展作为保育员队伍建设的中心任务。依托开放大学开设学前教育大专班,鼓励符合条件的保育员进行学历提升;组建区级保育带头人工作室,完善全区幼儿园保育管理的监控和评价机制,提升幼儿园保育工作内涵品质;秉承保教并重、保育为先原则,定期举办区级保育技能比赛,搭建展示保育人员优质形象和业务风采的舞台,营造比学赶超、创优争先的保育工作氛围。

2.健全在职培训制度。加强与区卫健委妇幼所、疾控中心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健全区级全员培训和园级园本研训制度,围绕人文素养、职业责任、职业规范、安全意识及心理健康等方面对保育员进行培训,不断提升保育员的保育工作能力。

(四)完善保育员激励机制

1.完善典型选树机制。定期开展优秀保育工作典型选树活动,积极挖掘和宣传先进事迹,树立保育员职业良好形象,弘扬优秀楷模正能量,提升保育员社会地位和职业幸福感。

2.提高薪酬收入水平。本实施意见正式实施后,保育员薪酬水平按照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符合本实施意见中相关技术等级和学历层次准入条件、且持有保育员三级职业技能证书的,2023年起提高薪酬水平,具体收入分配细则由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另行商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组织对幼儿园工作的领导,幼儿园党支部书记、园长为保育员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区教育行政部门对保育员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及时研究解决保育员队伍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教育局各职能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推进落实有关工作。

(二)保障经费投入。加强与财政部门协商,根据教育发展和幼儿园保教并重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核定经费,将学前教育保育员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和稳定幼儿园保育员队伍。

(三)强化考核督导。将保育员队伍建设纳入区教育局对幼儿园的目标考核,作为办园水平评估的内容。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全区幼儿园保育员队伍建设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和不定期专项指导,通报督导结果,推动全区幼儿园保育员队伍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加强保育员队伍建设的舆论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形成社会关心关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为全区保育员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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