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教育系统不动产权证确权补证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1-03-26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4891202100035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 发文字号:

    沪崇教〔2021〕6号

  • 成文日期:

    2021-03-17

  • 发布日期:

    2021-03-26

崇明区教育系统不动产权证确权补证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崇明区教育局、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崇明区教育系统不动产权证确权补证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崇教〔2020〕34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本区教育系统不动产权证确权补证工作,确保工作按时有序推进,特制定本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崇明区教育系统不动产权证确权补证工作操作指南(试行)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3月17日

附件 

崇明区教育系统不动产权证确权补证工作操作指南(试行) 

办证单位根据建筑竣工时间提供下列材料至登记事务机构,登记事务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等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历史遗留通道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原则上需要提供土地供用地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效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若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权属无争议)的国有土地,则可以通过教育局出具证明,由周边相关利益人或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关于房屋产权来源证明,主要提供房屋产权证、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若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则以区教育局出具证明为依据。

(四)门牌号批复;

(五)土地权属调查报告;

1.教学点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用地边界清晰,且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一致的,则可直接办理;若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由教育局出具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并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区财政局)批准同意。

2.教学点涉及国有土地无证,需要办理确权;

3.教学点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统筹全区撤点教学点减量化的途径,先解决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再进行办理。

(六)房屋建筑竣工时间证明;

原则上以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若无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报告,则可提供立项批复、施工许可、建筑铭牌等佐证材料。若无法提供任何证明,则以区教育局出具证明为依据。

(七)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

1.确权补证建筑应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者上海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未取得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房屋质量检测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房屋安全性检测合格报告(如不合格,参照“简易审批”通道“先维修后验收”的方式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于消防验收,若已通过消防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可直接给予认可。若未取得,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消防安全检测专业机构,出具消防安全咨询评估报告:报告合格的,办证单位直接办理;报告不合格的,按“先维修后验收”,复查通过后给予办理。若涉及房屋结构、楼梯宽度等无法整改的内容,则以尊重历史为准,并报区教育系统不动产权证确权补证工作联席会议确认。

2.建筑施工图,建筑高度控制原则上以当时的标准要求为准。

3.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门牌号批复、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建筑施工图,进行房屋面积测绘,并出具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

二、简易审批通道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四)门牌号批复;

(五)土地权属调查报告;

(六)房屋建筑竣工时间证明;

原则上以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若无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报告,则提供立项批复、施工许可、建筑铭牌等相关佐证材料。若无法提供任何证明,则以区教育局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七)房屋权属调查报告;

(八)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合格证明,未取得的,按《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进行补办。办证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至规划资源部门:

1.《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2.《上海市建设工程“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

3.工程竣工图(含总平面图);

若相关图纸缺失,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按技术规范进行补图,现场整改到位后,免于绿化、民防、水务、交通、交警、卫生等部门的征询意见,可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高度控制原则上以当时的标准要求为准。

4.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办理用地批准书时已提供的缴纳凭证不需要提供)或者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的批文)。

(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者上海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未取得的,应完成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办证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作质量监督意见或报告,并据此免于绿化、民防、水务、交通、交警、卫生等专项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

(1)市教委或区教育局盖章认可的项目清单;

(2)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质量检测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检测报告:报告合格的,办证单位将项目清单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意见;报告不合格的,办证单位凭项目清单和不合格报告,按“先维修后验收”途径报送信息,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监督,监督完成后,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消防验收

(1)市教委或区教育局盖章认可的项目清单;

(2)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消防安全检测专业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咨询评估报告:报告合格的,办证单位将项目清单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意见;报告不合格的,办证单位将项目清单和不合格报告,按“先维修后验收”途径报送信息,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监督,监督完成后,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税收缴纳。

涉及需办理资产转移登记的教学点,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时,符合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育教学规定的,可免征契税;根据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区财政局)出具的关于同意土地、房屋按账面价值无偿划转的有关文件,可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办理。

三、正常审批通道

(一)2016年12月31日后竣工建筑,按照本市建设工程相关规定开展确权登记工作。针对部分老校区内(2008年以前建成的学校或教学点)新建、翻建、扩建等房屋建筑,因受历史原因和现实客观条件限制,在绿化、民防、水务、交通、交警、卫生等专项验收时准予通过。

(二)涉及需办理资产转移登记的教学点,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时,符合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育教学规定的,可免征契税;根据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局)出具的关于同意土地、房屋按账面价值无偿划转的有关文件,可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办理。

本操作指南未尽事宜,或在实际工作推进中所遇到的新问题,由区教育系统不动产权证确权补证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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