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工作及寒假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1-01-22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4891202100010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 发文字号:

    沪崇教〔2021〕2号

  • 成文日期:

    2021-01-13

  • 发布日期:

    2021-01-22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校、成校、直属单位:

2020学年第一学期将于2021年1月22日结束,寒假从1月23日开始,至2月21日结束。2020学年第二学期于2月22日正式上课。为做好本学期结束工作,使广大师生度过一个安全、健康、愉快而充实的寒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筹做好学期结束工作

(一)加强期末常规管理

1.抓好教学质量管理。小学不组织期末考试,采用综合等第制评价学业。初中和高中各校要规范组织期末考试,严格控制考试前的作业量,加强对作业布置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科学做好教学诊断与评价工作,以校为本,探索评价方式创新,切实发挥评价在教学引导和教学改进中的作用。通过综合评价呵护学生学习积极性,激发学习兴趣,增强学习自信心。

2.做好期末工作总结。要对照期初制订的工作计划,回顾总结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注意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完成书面总结。同时,各校在学期结束前要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并利用寒假做好各类档案的规范化立卷归档工作。

3.完成各项收费结算。学期结束时,各学校应根据市相关文件及崇教财〔2015〕57号文件要求,做好代办服务性收费的结算工作,由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用款清单,收取的代办费实行多退少不补。幼儿园要向学生家长公布膳食账及有关费用账目。

(二)强化安全措施与防范

4.开展全覆盖安全检查。放假前和开学前学校要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工作大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放假前切断寒假期间不使用的电源、水源,关闭门窗,做好防盗措施,师生的贵重物品一般不得放置在学校内。

5.加强专题宣传教育。各学校要重点围绕新冠疫情防控常识、防食物中毒、防肠道传染病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防火灾、防冻伤、防交通安全事故、防沉迷网络游戏等寒假易发多发问题开展专题宣传教育,并根据学生年龄段等特点布置寒假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学生消防安全意识。同时,要根据学校实际开展其他类型专题安全教育,并通过家长会、家校平台等方式积极向学生家长宣传安全常识,明确寒假期间学生家长应配合学校共同做好的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事项。

6.做好设施设备检修保养及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各单位要按计划做好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有校舍在建或维修项目的学校,要确保有专人现场管理,保证安全施工。要加强校产、校具的保管工作并做好年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核对工作。

二、精心组织安排寒假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7.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成立寒假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校(园)长一把手负总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寒假各项工作特别是防疫工作措施有效落实;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寒假工作计划。

8.加强值班值守。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寒假期间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尽职;对各类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置;要加强信息报送,对发生的重大事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学校值班领导要确保手机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寒潮过程中及寒潮过后,学校要安排专人对学校水系统、建筑物进行细致排查和及时整修。对寒假各基层学校的值班情况,学校安全管理中心将组织抽查并进行通报;各单位寒假值班表(详见附件《崇明区教育系统寒假期间单位领导值班表》)请于1月23日前交教育局党政办(三)。

(二)从严落实防疫要求

9.从严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离沪师生员工要报备,做好路途个人防护,开学前14天开始开展自我健康管理;原则上不应出境,因特殊情况出境的师生员工,严格执行本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后方可申请返校;原则上不去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从中高风险地区回来的教师要按照规定实行居家健康观察;加强个人防护,避免到人群密集场所,尽量不要参加人多和局面复杂的聚会,严格落实防控措施。落实两周的各类防疫物资,下学期开学时备用。

10.严格校园管理。严格校门管理,严控无关人员进校,实行进校审批、身份核验和体温检测制度;留校师生员工离校前须向学校报备,返校后应及时报告行程信息;加强对留校人员健康观察,如有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要安排其隔离观察并引导及时就医;严格学生公寓管理,学生进出必须实名验证并检测体温,坚决杜绝留宿、借宿等情况。

(三)加强家校沟通联系

11.保持家校密切联系。学校要通过召开线上线下家长会,引导家长以健康的思想和品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提倡利用休闲时间开展家庭读书读报、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家庭劳动等活动,创建学习型家庭。各学校领导、班主任、任课教师要开展对学生的合力家访工作,对特殊家庭学生做到全覆盖。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保持家校(园)沟通和做好家长科学育儿指导。

12.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班主任、学科老师、心理辅导老师在寒假期间要特别关注有不良情绪和行为问题的学生,做好情绪辅导工作。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联系,指导家长做孩子心灵的守护者,密切观察关注孩子寒假期间的情绪、行为表现,多陪伴安抚孩子,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援助支持(崇明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24小时咨询热线:4001001690;面询预约电话:4001001690,面询地点:区心理中心,城桥镇北门路58-1号,扬子中学校门东侧;面询时间:每周周三、周六、周日)。

(四)丰富学生寒假生活

13.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各学校要科学整合各学科作业总量,做到合理适量,确保学生有足够休息时间。提倡向学生布置阅读、研究性学习和社会实践、科普活动等形式的寒假作业,并做好评价记录工作。严禁向学生收取寒假作业费用,严禁收取超出《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收费项目的费用。要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各中小学严禁利用寒假进行集体整班补课或提前上新课。

14.做好幼儿开班工作。幼儿园在中小学寒假放假期间,要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继续来园的幼儿做好开班工作,进行正常的教育活动,同时要切实做好防寒保暖、饮食卫生、安全防病和保教工作。要严格按照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幼儿保育教育费的收取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来幼儿园的幼儿不收保育教育费。

(五)加强学生思想政治与品德教育

15.开展家庭劳动教育。各学校要明确未成年人寒假家庭劳动时间,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合理布置家庭劳动作业,引导学生树立“自己事情自己做,家里事情帮着做”的观念,激励学生在家庭中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积极的劳动态度;要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形式,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家庭组织开展“学会一项家务技能”“为长辈做一件家务”等亲子活动,要鼓励家长手把手”教会孩子家务劳动,当好孩子劳动教育的“第一任教师”。持续开展“劳动创造美好生活”主题实践活动,形成家校社协同推进的工作局面。

16.开展体育、科技、艺术类活动。要充分利用和发挥体育类、科技类、艺术类、民族文化教育类等项目的活动优势,认真组织好各类兴趣活动,丰富学生假期生活。寒假期间,乡村学校少年宫倡导以线上形式为主的活动。

17.开展社会劳动实践。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学生社区实践指导站、社区创新屋、青少年活动中心、学生综合实践基地等资源,开展生产劳动实践体验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劳动精神。各高中、职校要组织学生开展志愿服务和公益劳动,依托学生社会实践信息记录电子平台,真实记录和积累学生寒假志愿服务和公益劳动经历。

(六)推进实施教师寒假培训和全员岗位聘任工作

18.加强师德师风和自查自纠工作。充分认识师德师风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坚持立德树魂,构建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各校制定师德师风建设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通过教师大会、家长会宣传师德师风建设相关规定,让学生及家长共同监督规定落实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19.做好教职工假期培训工作。各校要根据教育综合改革推进的实际情况和本校教职工的实际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校本培训,布置相应的假期学习研究内容,开展教师读书活动,开学后进行相应的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

20.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和幼儿园全员岗位聘任的前期工作。各单位要成立全员岗位聘任工作专班,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共同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全员岗位聘任工作。提前做好谋划,把余缺情况考虑清楚,有关师资缺口单位要把缺口岗位、应聘条件、职数等在寒假前汇总至局人事科,然后在本单位开展广泛宣传,让每一位教职工知晓开展全员岗位聘任的目的意义、操作流程、岗位设置、考评办法、校(园)际流动和跨校(园)工作办法等,确保工作推进平稳有序。

(七)筹备好“开学第一周”工作

21.做好安全教育周筹备工作。根据市教委要求,“开学第一周”为安全教育周,各单位要提前筹划主题,安排宣传教育活动,设计教学方案,确保学生新学期开学就能接受到针对性强、寓教于乐、内容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2月20日前各校要做好开学准备工作。

22.做好中小学学科“上好第一节课”筹备工作。2020学年第二学期将继续开展中小学学科“上好第一节课”活动。各学校要落实专人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教师全员参加活动,并在寒假放假前布置落实好此项工作,开学前开展专项教研活动。

附件:崇明区教育系统寒假期间单位领导值班表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20211月13

附件 

崇明区教育系统寒假期间单位领导值班表 

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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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请将本表于2020年1月23日之前交教育局党政办(三)。

 经办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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