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89020200001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发文字号:
沪崇教基〔2020〕6号
成文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2-28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中小学、教育学院: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市残疾学生申请统一学业考试合理便利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2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市残疾学生申请统一学业考试合理便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2020年2月24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20〕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市残疾学生申请统一学业考试合理便利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制定的<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6号),保障残疾考生平等参与各类统一学业考试的合法权利,规范考试合理便利的申请、审核程序,依据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要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特殊职业教育管理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7〕11号),参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现将2020年上海市残疾学生申请统一学业考试合理便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持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本市初中或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学生。
二、适用范围
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来沪人员随迁子女考试、本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及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学业水平考试。上述五项考试以下统称“统一学业考试”。
三、可申请事项
残疾考生参加本市统一学业考试,可申请以下合理便利事项:
1.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电子助视器。
2.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盲杖。
3.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台灯。
4.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5.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
6.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7.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助行器。
8.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
9.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工作人员负责将有需要的残疾考生从考点警戒线引导至考场门口,协助其接受考场监考人员的证件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查。通过检查后,由考场监考人员引导残疾考生到相应的座位上准备考试。考试结束后,工作人员负责将残疾考生从考场引导至考点警戒线并转交其监护人。考试过程中,工作人员可对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提出的合理行动要求进行必要的辅助,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辅助答题。
10.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11.为听力残疾考生免除外语听力、口语考试以及听说测试。
12.允许视力残疾考生使用大字号试卷,并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
13.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等书写特别困难的考生,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
多重残疾考生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不同残疾类别的合理便利项目。申请的便利事项经核准后,考生在有效期内参加统一学业考试无需重复申请。若需变更(增加或放弃)已核准便利事项则须重新申请。
四、申请时间
考生可在2019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或2020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3周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统一学业考试合理便利评估申请。学校应对本校所有在籍残疾学生履行告知义务。
五、申请流程
审核流程遵循考生自愿申请、分级审核、按需评估的方式进行。考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申请,学校及区招考机构逐级审核资料,上海市特殊学生教育评估中心(以下简称“市特教评估中心”)组织专家评估后出具评估意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市教育考试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学研究室(以下简称“市教委教研室”)、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各项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评估结果及实际情况,在考试中提供经市教育考试院核准的合理便利。
1.考生申请
由申请统一学业考试合理便利的考生填写《统一学业水平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由考生所在学校从平台下载提供给考生,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向所在学校提供相关评估材料(可提供复印件,见附件2)。
2.分级审核
考生提交申请材料后,由所在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审核完成后通过上海市特殊学生教育评估工作平台在线提交申请表扫描件和评估材料扫描件至本区招考机构。
各区招考机构在上海市特殊学生教育评估工作平台完成考生个人信息的在线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学校修改。同时填写本区统一学业水平考试合理便利申请汇总表(汇总表可在平台填写并下载)上传至市特教评估中心。
市特教评估中心在线审核评估材料是否完备及合乎要求,审核不通过将退回区招考机构。市特教评估中心审核全部通过后,各区招考机构需要于考生评估前将盖章后的纸质版申请表及评估材料寄至市特教评估中心。
3.按需评估
市特教评估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考生进行综合评估,具体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各区招考机构收到通知后,组织考生按时参加现场评估。
根据评估情况,市特教评估中心对考生参加统一学业考试给予何种便利事项及便利事项的有效期提出评估意见。
4.考前告知
评估完成后,《申请表》原件由市特教评估中心留存,统一学业水平考试合理便利评估结果汇总表电子版及盖章后的纸质件一并报送市教育考试院。
市教育考试院根据评估结果名单,对通过评估且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在其考前下发统一学业水平考试合理便利申请结果告知书(见附件3)。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经考生本人及监护人签名后由考生所在区招考机构留存,一份交考生本人及家长妥善保管。
六、有关说明
1.残疾考生参加统一学业考试,可根据本通知享有经核准的合理便利,但需同时遵守相应考试的考务规定。
2.初中毕业升学体育免试参照当年本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3.社会考生申请上述考试合理便利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4.上述所有相关单位应严格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切实保护学生隐私。
附件: 1.统一学业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
2.申请统一学业考合理便利评估材料提供要求
3.统一学业水平考试合理便利申请结果告知书(样张)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1月22日
附表1
统一学业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
__________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
姓名 |
| 性别 |
| 2寸照片 | |||||
学段 |
| 就读年级 |
| ||||||
身份证号(18位) |
| ||||||||
上海学籍号(19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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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20位) |
| 联系方式 |
| ||||||
残疾类别 |
| 残疾等级 |
| 是否为首次申请 |
| ||||
合理便利 项目 | 在需要申请的项目方格内打√(可多选) *非首次申请考生请勾选变更(增加或放弃)后的全部项目 1. □携带电子助视器 2. □携带盲杖 3. □携带照明台灯 4. □携带光学放大镜 5. □佩戴助听器 6. □佩戴人工耳蜗 7. □使用轮椅/助行器 8. □携带特殊桌椅 9. □需要引导辅助 10.□优先进入考点、考场(限行动不便考生) 11.□免除外语听力、口语考试以及听说测试 12.□使用大字号试卷并在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限视力残疾考生) 13.□在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限上肢书写困难或无上肢考生)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字:监护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非首次申请的考生需在此栏说明项目变更(增加或放弃)的具体内容及理由 | ||||||||
学校审核 意见 |
负责人: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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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招考机构意见 |
区招考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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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1. 本表格正反两面打印。
2. 学段填初中、高中、中职校。
3. 考生随本表须提交各类评估材料,详见《统一学业水平考试合理便利评估材料提供要求》。
4. 申请延长考试时间的考生须为视力残疾学生、因脑瘫及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等书写特别困难的考生。
5. 申请优先进入考点、考场的考生须为因脑瘫及其他疾病引起的行动不便考生。
6. 申请结果以统一学业水平考试合理便利申请结果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考生。
7. 申请各类考试合理便利的考生必须持有残疾证。
申请变更的考生需说明项目变更(增加或放弃)的具体内容及理由,同一个项目不得反复申请变更。
附件2
申请统一学业考合理便利评估材料提供要求
残疾类别 | 申请合理便利项目 | 需提供的医学证明 |
视力残疾 | 携带电子助视器 | 1.双眼屈光检查报告(矫正后视力) 2.双眼视野检测报告(当任一眼矫正视力大于及等于0.3时提供) 3.疾病诊断书(无诊断时间限制) |
携带盲杖 | ||
携带照明台灯 | ||
携带光学放大镜 | ||
使用大字号卷同时延长30%考试时间 | ||
听力残疾 | 免除外语听力、口语考试以及听说测试 | 1.脑干电位测定报告(由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无诊断时间限制) 2.纯音听阈测试报告 3.疾病诊断书(无诊断时间限制) |
佩戴助听器 | 1.纯音听阈测试报告 2.疾病诊断书(无诊断时间限制) | |
佩戴人工耳蜗 | ||
肢体残疾 | 优先进入考场 | 1.疾病诊断书(无诊断时间限制) |
使用轮椅、助行器 | ||
携带特殊桌椅 | ||
需要引导辅助 | ||
延长30%考试时间 | ||
智力及精神残疾 | 需要引导辅助 | 1.韦氏智力量表测试报告 3.疾病诊断书(无诊断时间限制) |
备注 | 1.医学检测报告除已说明为“无诊断时间限制”的情况外,一般应为考试当年前一年1月1日以来取得的报告;除脑干电位测定报告外,医学检测报告应由以下医疗机构出具:①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②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③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④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⑤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⑦上海市儿童医院⑧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⑨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市阳光康复中心)⑩上海广济康复医学门诊部(隶属于上海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11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其中,视力残疾评估医院为③④⑥⑦⑧,听力残疾评估医院为①②④⑥⑦⑧,肢体残疾评估医院为①⑥⑦⑧⑨⑩,智力及精神残疾评估医院为①⑤⑥⑦⑧11。 2.评估当日家长还需携带相关疾病的病史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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