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890202000005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发文字号:
沪崇教财〔2020〕3号
成文日期:
2020-02-12
发布日期:
2020-02-14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中小学、幼儿园和职校: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幼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9〕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2020年度本市在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幼儿的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155元,具体方式按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性收费程序操作。
二是在校学生及幼儿园幼儿等参保人员由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集中办理单位”)统一向所属的区医保部门登记申报,医保部门对学生或幼儿资质审核后发放集体申报核定单,集中办理单位根据核定单统一代收医保费并通过税务部门社保费代缴客户端缴纳,税务部门将缴费证明由集中办理单位统一分发。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幼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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