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9-13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为鼓励内外资企业在崇明集聚发展,发挥总部经济在提升世界级生态岛区域经济发展能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的核心作用,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22〕17号)《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规〔2024〕2号)和《关于印发《崇明区鼓励企业设立总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崇经规〔2023〕5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崇明实际,制定本总则。
一、《崇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总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支持对象和要求有哪些?
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市级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
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和市级贸易型总部。
经区级部门认定的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区级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和区级贸易型总部。
申报资金支持的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在崇明区后稳定经营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治对象名单,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严重失信信息;
(三)跨国公司按规定报送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财政资金资助,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崇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总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支持条件和标准有哪些?
(一)经市级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
按照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相关办法予以支持。
(二)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经区级部门认定的区级总部。
市级和区级民营企业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按照崇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细则(试行)(民营企业总部)(征求意见稿)执行,涉及认定奖励、运营奖励、集聚奖励、提升奖励、存量奖励、带动奖励等6项奖励。
市级和区级贸易型总部,按照崇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细则(试行)(贸易型总部)(征求意见稿)执行,涉及认定奖励、运营奖励、集聚奖励、提升奖励、存量奖励、带动奖励等6项奖励。
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按照崇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细则(试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征求意见稿)执行,涉及认定奖励、运营奖励、增资奖励、集聚奖励、提升奖励、带动奖励等6项奖励。
三、总则内涉及的便利服务有哪些方面?
贸易便利、科技创新支持、商事登记、项目投资、人才引进、出入境便利、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四、申报与审核流程有哪些?
(一)区经委发布年度区级总部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工作要求。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乡镇(公司)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
(三)乡镇(公司)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给出初审意见。
(四)区经委参照市级相关文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会同区财政局结合第三方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商其他相关部门,确认区级评审意见。
(五)对申报市级总部资金的企业,评审通过的报市商务委;对申报区级总部资金的企业,评审通过的报送区政府。
(六)区经委联合区财政局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乡镇(公司)。乡镇(公司)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