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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0-08
生效日期:
2023-10-08
失效日期:
2023-10-16
根据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印发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6号)和市经信委印发的《关于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产〔2022〕179号)要求,我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结合崇明实际,在原县经委、县财政局制定的《崇明县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崇经〔2012〕45号)基础上,制订形成《崇明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以下简称“产调补助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产调补助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时间: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16日,希望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箱方式发送:cmjwcxz@163.com
二、信函方式请寄至: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2号楼5楼崇明区经济委员会产业发展科
三、联系电话:021-59611834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崇明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职责)
在市产业园区和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调办”)和区产业园区建设和结构调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区有关部门分工如下: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产调办”,设在区经委)负责提出本区产业结构调整年度工作推进计划,并负责具体协调及推进实施。
(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本区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引导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并指导区电力公司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三)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
(四)区统计局负责审核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少能源消耗量。
(五)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排废气、废水、危险废物核定、水源地范围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所属区域的审核确认。
(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监察和查处,指导企业开展职工安置分流工作。
(七)区规划资源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的土地二次开发利用及减量化工作,规划划定的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及后续利用的审核。
(八)各乡镇、区属企业是辖区内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制定年度调整计划、项目申报、证明资料收集、资金拨付等推进实施工作。
第三条(资金来源)
根据全区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专项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包括用于市级调整项目配套的补助资金,并按照区与乡镇(公司)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第四条(补助范围)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经市产调办审议通过的市级单个重点调整项目(包括生产线、生产车间类);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区级调整项目;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项目。
单个调整项目在申报上年度属正常生产经营的合法企业,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范围内的。
(二)环境污染特别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并符合市、区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要求的。
(三)属于本市水源地范围及水体周边的、规划划定的生态用地控制线范围内企业。
(四)其他“三高一低”或与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不相符的企业。
第五条(补助标准)
(一)市级单个调整项目停产停业补助标准:根据市统计局审核确认的减少能耗量计算,项目上一年度年减少能耗量500吨以上,市级按不高于5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助。对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区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并按照市级财政资金拨款进度和相关规定给予配套资金。
(二)区级单个调整项目停产停业补助标准:根据区统计局审核确认的减少能耗量计算,项目上一年度年减少能耗量500吨以下,区级财政按不高于10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助。
(三)单个调整项目停产停业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危化等项目按照《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资金使用)
专项补助资金应当用于调整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转产、化解债务、停产停业、设备拆除搬移和固定资产损失等费用的补偿,以及经区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七条(项目申报)
各乡镇、区属企业负责辖区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以文件形式报区产调办。申请材料包括:
(一)专项补助资金申请。项目所在乡镇、区属企业发文至区产调办,列明项目概况、产调进度、设施设备拆除搬移、上一年度能耗、补助资金、员工安置等情况。
(二)项目调整方案。简要表述调整的目标任务、实施方式、时间节点、职工分流预案和稳定工作等情况。
(三)调整项目上年度的相关统计报表、用能情况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承诺书。
第八条(预算管理)
每年9月底前,区产调办根据各乡镇、区属企业的下一年度产调计划确定申报市级和区级调整项目,并将市级调整项目的区级配套资金和区级调整项目补助资金预算情况报送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将专项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区经委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预算。
第九条(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
市级调整项目:经区联席会议确认申报的市级重点调整项目,由区产调办会同区财政局向市产调办提出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经核定的市级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下达资金,由预算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区级调整项目:每年10月左右,区产调办会同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对各乡镇、区属企业申报的上年度区级调整项目进行现场审核,重点核查能耗原始凭证,查看调整项目所有生产设备(装置)是否拆除搬移、厂房场地是否清空完毕并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职工分流是否全部安置完成等情况,项目验收通过后,形成调整项目审核结果汇报,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预算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第十条(监督和管理)
对获得专项补助资金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各乡镇、区属企业应当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区产调办报告。单个调整项目应在一年内完成调整任务,逾期未能完成的,或发现恢复生产或违规出租的,全部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区产调办组织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实施和区级、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并接受市级主管部门对市级项目的定期抽查和专项评估。同时建立区级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后评估机制,对获得区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进行定期抽查评估。
区审计局结合年度审计计划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各乡镇、区属企业负责对已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和地块后续利用实施日常监管。
专项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以及违反规定申报和使用专项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由区产调办、区财政局会同相关乡镇、区属企业全部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办法生效后,原《关于下发崇明县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的通知》(崇经〔2012〕45号)即废止。
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崇明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崇明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