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市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1-11-03 00:00

  •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1-03

一、《红榜细则》的制定背景

《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细则》(沪崇经〔2018〕3号,以下简称“细则”)自2018年出台以来,在推动企业绿色、诚信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细则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办法》,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修订《上海市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细则》。

二、《红榜细则》的前后差异

1、评选范围:“崇明区落户型实体企业”改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崇明区的实体企业,其他经济类型的市场主体不在本实施办法范围内。

2、申报及受理程序第三条中“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填写《崇明区红榜企业否决评价表》,并汇总评价核查意见后上报至区联席办。”改为: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填写《崇明区红榜企业否决评价表》,并于14日内汇总评价核查意见后上报至区联席办。

3、申报及受理程序第四条中“由联席会议提出复审意见,盖章确认,形成红榜企业建议名单”。改为:由联席会议提出复审意见,于7日内完成盖章确认,形成红榜企业建议名单。

 

 

三、《上海市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细则》修订前后文对比

修订前(2018版)

修订后(2021版)

一、关于评选范围划分

崇明区落户型实体企业。

一、评选范围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崇明区的实体企业,其他经济类型的市场主体不在本实施办法范围内。

二、申报及受理程序第三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填写《崇明区红榜企业否决评价表》,并汇总评价核查意见后上报至区联席办。

二、申报及受理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填写《崇明区红榜企业否决评价表》,并于14日内汇总评价核查意见后上报至区联席办。

三、申报及受理程序第四条

由联席会议提出复审意见,盖章确认,形成红榜企业建议名单

三、申报及受理

由联席会议提出复审意见,7日内完成盖章确认,形成红榜企业建议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