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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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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03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一、《红榜细则》的制定背景
《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细则》(沪崇经〔2018〕3号,以下简称“细则”)自2018年出台以来,在推动企业绿色、诚信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细则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办法》,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修订《上海市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细则》。
二、《红榜细则》的前后差异
1、评选范围:“崇明区落户型实体企业”改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崇明区的实体企业,其他经济类型的市场主体不在本实施办法范围内。
2、申报及受理程序第三条中“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填写《崇明区红榜企业否决评价表》,并汇总评价核查意见后上报至区联席办。”改为: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填写《崇明区红榜企业否决评价表》,并于14日内汇总评价核查意见后上报至区联席办。
3、申报及受理程序第四条中“由联席会议提出复审意见,盖章确认,形成红榜企业建议名单”。改为:由联席会议提出复审意见,于7日内完成盖章确认,形成红榜企业建议名单。
三、《上海市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细则》修订前后文对比
修订前(2018版) | 修订后(2021版) |
一、关于评选范围划分 崇明区落户型实体企业。 | 一、评选范围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崇明区的实体企业,其他经济类型的市场主体不在本实施办法范围内。 |
二、申报及受理程序第三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填写《崇明区红榜企业否决评价表》,并汇总评价核查意见后上报至区联席办。 | 二、申报及受理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填写《崇明区红榜企业否决评价表》,并于14日内汇总评价核查意见后上报至区联席办。 |
三、申报及受理程序第四条 由联席会议提出复审意见,盖章确认,形成红榜企业建议名单 | 三、申报及受理 由联席会议提出复审意见,于7日内完成盖章确认,形成红榜企业建议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