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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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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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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助推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打造符合生态岛发展定位的集贸市场工作要求,提升全区集贸市场的生态布局规划和服务社会功能,2019年,结合本区实际,出台了《崇明区关于推进生态集贸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崇经〔2019〕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件”)。
该政策实施三年来取得了良好预期,我区建设完成及正在建设中的生态市集达到了11家。区政府提出了“十四五”期间全区全面推进,每个乡镇建设不少于1个,2025年底前全区建设不少于30个生态市集的工作目标。由于原政策执行期限即将到期,根据区政府要求,我委结合各乡镇生态市集建设构想,制定了推进我区生态市集五年建设的工作方案。为确保生态市集建设落到实处,对原“26号文件”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形成了《崇明区关于推进新一轮生态市集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
利用乡镇财政资金或乡镇级农村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生态市集项目,并通过星级达标验收的乡镇人民政府。
(二)支持标准
以项目审价报告中乡镇人民政府投资总额为依据,按照区级联合评审小组评定的生态市集一、二、三星级,分别按照25%、30%、35%比例给予项目建设经费支持。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
(三)支持范围
计入生态市集项目的资金投入,包含主体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设计安装和生态技术软硬件投入资金。项目土地出让金不计入本财政支持的投资额度核定范围内。
以菜场功能为主的建筑面积为主体设施,其余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为附属设施。其他配套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按不超过1:1的比例列入支持范围。配套业态一般包括早餐店、便民店、维修店等生活性服务设施;生态技术一般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具体参考《崇明区生态市集建设与管理指南》。
(五)申报程序
1.生态市集项目建设方案报批后,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经委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报备;
2.生态市集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式运营后,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经委提出支持资金的书面申请;
3.区经委牵头召集联合评审小组通过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生态市集项目建设星级达标验收及相关资料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4.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将支持资金直接划拨到涉及乡镇;
5.区级及区级以上财力支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生态市集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建设的投入资金,应合并计算在区财政支持的额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