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3231202100021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粮〔2021〕8号
成文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7-0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粮食收购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要求,加强全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及时掌握本区粮食企业收购情况,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崇明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粮食收购许可证2021年4月15日仍在有效期的,可暂不办理备案)。
二、备案程序
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崇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区域和仓储设施等情况,提交《崇明区企业粮食收购备案表》,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备案后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崇明区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完成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备案工作完成后及时告知企业。
三、备案方式
各企业可通过现场报送、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提交备案表。
四、事后监管
崇明区粮食和储备局依法对企业备案信息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五、办理地点
崇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邮箱:cmjwxx66@126.cn,联系人:朱星星,电话:59611594。
附件:企业粮食收购备案表
崇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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