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323120210001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经〔2021〕35号
成文日期:
2021-06-25
发布日期:
2021-06-2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区政府:
2019年6月,《崇明区关于推进生态集贸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崇经〔2019〕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件”)出台以来,取得了先行先试、总结经验的效果。目前全区挂牌二星级生态市集1家,补贴资金106万元;正在组织验收3家;正在建设8家。
2021年,区政府将4家生态市集建设列入实事项目,并提出“十四五”期间全区全面推进,每个乡镇建设不少于1个,2025年底前全区建设不少于30个生态市集的工作目标。根据区政府要求,我委结合各乡镇生态市集建设构想,制定了推进我区生态市集五年建设的工作方案。为确保生态市集建设落到实处,拟对原“26号文件”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并征求了全区18个乡镇以及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5个单位意见,形成了《崇明区关于推进新一轮生态市集建设的实施意见》(见附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政策执行期限即将到期。《崇明区关于推进生态集贸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崇经〔2019〕26号),即将于2021年底到期,支持政策的连续性,影响了乡镇“十四五”期间对生态市集的规划统筹和建设安排。
2.政策支持的导向性不对称。在排摸各乡镇推进意愿时,我们发现乡镇普遍对推进三星级生态市集项目积极性不高。主要是生态市集建设难度与星级评定成正比,所需投资额也成倍增加,尤其是三星级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要求高、技术指标多、涉及业态复杂,初步估计总投资约为一星级项目的数倍,但奖补标准一致均为30%。
3.政策覆盖面有限。目前我区共有54家菜场,从资产权属来看,有11家菜场为村集体或民营企业性质,尤其是长兴镇,现有的8家菜场中无镇集体资产权属的菜场。由于以上菜场不在支持对象内,菜场自身对改造建设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调整新增建议
1.调整实施期限。原“26号文件”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届满后,按《崇明区关于推进新一轮生态市集建设的实施意见》执行。
2.调整支持标准。原“26号文件”中对于通过一、二、三星级评审的项目,均按30%比例予以支持。建议调整为分别以25%、30%、35%比例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总额维持不变。
3.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建设。建议在附则中新增“鼓励乡镇政府支持多元化、社会化资本参与生态市集的建设工作,并按照区联合评审小组的验收评定星级,由当地乡镇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予以相应支持”。
以上汇报,如无不妥,我委拟将《崇明区关于推进新一轮生态市集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至各乡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特此请示。
附件:崇明区关于推进新一轮生态市集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2021年7月22日
附件:
崇明区关于推进新一轮生态市集建设的实施意见
(送审稿)
为全面推进我区“十四五”期间生态市集建设,进一步改善全区集贸市场的生态布局规划,提升服务社会功能,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打造符合生态岛发展定位的集贸市场工作要求,结合本区生态市集先行先试以来的工作经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支持对象)
利用乡镇财政资金或乡镇级农村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生态市集项目,并通过星级达标验收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条 (支持标准)
以项目审价报告中乡镇人民政府投资总额为依据,按照区级联合评审小组评定的生态市集一、二、三星级,分别按照25%、30%、35%比例给予项目建设经费支持。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范围)
计入生态市集项目的资金投入,包含主体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设计安装和生态技术软硬件投入资金。项目土地出让金不计入本财政支持的投资额度核定范围内。
以菜场功能为主的建筑面积为主体设施,其余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为附属设施。其他配套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按不超过1:1的比例列入支持范围。配套业态一般包括早餐店、便民店、维修店等生活性服务设施;生态技术一般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具体参考《崇明区生态市集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四条 (支持要求)
申请本政策支持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或改建生态市集的项目应按照程序报批,且项目自开工起两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二)项目建设应符合《崇明区生态市集建设与管理指南》有关要求和具体标准。
(三)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出具生态市集项目审价报告。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生态市集项目建设方案报批后,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经委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报备;
(二)生态市集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式运营后,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经委提出支持资金的书面申请;
(三)区经委牵头召集联合评审小组通过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生态市集项目建设星级达标验收及相关资料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将支持资金直接划拨到涉及乡镇;
(五)区级及区级以上财力支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生态市集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建设的投入资金,应合并计算在区财政支持的额度内。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支持多元化、社会化资本参与生态市集的建设工作,并按照区联合评审小组的验收评定星级,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予以相应支持。
(二)凡有区、镇二级支持的生态市集建设项目,若5年内调整菜市场经营业态的,须报区经委和区财政局批准同意。
第七条 (附则)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享受本政策。
(二)本意见由区经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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