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323120210000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经〔2021〕12号
成文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4-0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区政府:
2018年1月,《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办法》(崇府办发〔2018〕1号,以下简称“红榜政策”)出台以来,2017年度评选出红榜企业497家,2018年562家,2019年610家,2020年初评640家左右,从4年的实施情况看,在推动企业走绿色、诚信发展之路,取到了积极作用和一定社会效应。
红榜政策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继续发挥红榜企业的标杆和引领作用,根据区政府领导要求,我委牵头对实施红榜政策情况进行了绩效评估,调整完善了部分条款,并在征求区扶持企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了新一轮《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高端绿色产业强区,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拟继续遴选出一批符合世界级生态岛产业发展要求、生产经营诚信守法且能树立绿色产业发展标杆的优质企业,给予一定的荣誉奖励,提升世界级生态岛的产业发展水平。
二、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红榜企业评选范围过宽,专业合作社占比过多且不属于企业范畴,以2019年度为例,695申报企业中180家为专业合作社。
(二)个别评价指标否决应用过严,只要在征信系统中有相关处罚信息就予以否决,没有分类、分轻重区别对待。也有个别评价指标过于宽松,如区应急局反映,评价指标中“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这条要求过低。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标准要达到十人以上死亡,我区有每年不得超过十人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任务,因此这条评价指标没有实际操作意义。
(三)行为追诉期三年过长,影响企业申报和整改的积极性。
(四)红榜政策执行中仅区经委按政策执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科委等部门未在政策文件中明确。
三、红榜政策调整建议
(一)组织领导方面
由于区机构改革,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文广影视局和区旅游局合并改为区文化旅游局,新增区生态产业办。
(二)适用范围方面
原适用范围:崇明区落户型实体企业。建议调整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崇明区的实体企业,其他经济类型的市场主体不在本实施办法范围内。
(三)评价指标方面
1.评价指标第三条中“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无违法计量、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广告、虚假披露信息等记录。”建议改为: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无计量、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广告等行政处罚记录。
2.评价指标第四条中“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建议改为: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3.评价指标中“行为追溯期一般为三年,情节严重的一般为五年。”建议改为:行为追诉期一般为一年,即为评选年度,情节严重的一般为三年。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并可以及时整改的,个别情况可由联席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评定。如在评选年度已完成整改,不予否决评价。
以上汇报,如无不妥,我委拟将《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办法》印发至各部门按照执行。
特此请示。
附件:《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办法》(送审稿)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2021年4月1日
联系人:任婷婷 联系电话:59622913
附件:
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办法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崇明生态岛建设纲要(2020年版)》和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十四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引导企业诚信守法、保护生态、集约资源、绿色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总体目标,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合作、公开共享为原则,通过建立红榜企业制度,实行企业评价、政策激励和社会效应相联动,引导在崇企业按照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要求,切实加强生态保护和推进转型升级,使企业在崇明建设世界级生态标杆和示范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适用范围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崇明区的实体企业,其他经济类型的市场主体不在本实施办法范围内。
三、组织领导
本办法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的崇明区扶持企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实施,成员单位包括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产业办,崇明区扶持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设在区经委。
联席会议负责本区红榜企业的评审、发布、协调等工作,确保红榜企业标准制定科学合理、措施落实到位、信息及时公开。鼓励各类社会组织、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
四、评价指标
红榜企业制度具体评价指标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符合崇明实体企业产业发展导向和布局要求,生产效率高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无用地、建筑、经营、排污和居住等违法行为。
(二)企业诚实守信经营,无偷逃税款、违法经营行为,无故意拖欠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行为。
(三)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无计量、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广告等行政处罚记录。
(四)企业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和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矛盾,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道德品质良好,无刑事和重大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各类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红榜企业制度实行否决机制,即在形成红榜企业推荐名单后,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以上评价指标要求进行否决评价。行为追诉期一般为一年,即为评选年度,情节严重的一般为三年。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并可以及时整改的,个别情况可由联席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评定。如在评选年度已完成整改,不予否决评价。
五、评价流程
(一)推荐申报
每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园区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推荐名单上报至联席办,由联席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评审。联席会议每年组织一次推荐和评审,特殊情况可由各乡镇、园区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即时提出申请。已被评为红榜企业的次年直接由联席会议进行复评。
(二)评价审核
联席办汇总推荐名单后,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进行否决评价,评价结果汇总至联席办,报联席会议审议后拟定红榜企业建议名单。
(三)公示发布
联席会议将审议通过的红榜企业建议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20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确定红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六、评价应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将通过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激励事项,建立健全红榜企业激励机制。
(一)红榜企业可优先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绿色通道”、商业推介、银企对接、评优评奖和招标投标活动。
(二)非红榜企业不得享受区级财政产业扶持政策,原则上不支持申请市级产业发展类财政扶持项目。
(三)红榜企业优先享受贷款贴息、优惠利率等金融扶持政策。
(四)红榜企业可优先享受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七、争议处理
申报企业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联席办提出异议申请。联席办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核。如评价结果有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如评价结果无误的,由联席办向申请企业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如情况复杂,可报联席会议审定。
八、附则
(一)如遇国家、市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本办法由崇明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