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323120210000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工商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经〔2021〕8号
成文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2-26
生效日期:
2021-02-26
失效日期:
2024-12-31
各乡镇、产业园区: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工业厂房用于企业住所证明登记证明的办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6日
关于工业厂房用于企业住所登记证明的办理细则
《崇明区关于加强招商统筹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崇府办发〔2018〕3 号)文件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支持我区产业转型发展,统一规范工业厂房登记口径,特制定本办理细则。
一、办理依据
依据《崇明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2035)》中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按照《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5号)、《关于延长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15号)、《崇明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崇市监规〔2020〕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证明。
二、总体原则
严格按照“尊重历史、规范存量、严控增量、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工业厂房,经所在地乡镇(园区)确认后,由区经委出具工业厂房用于企业住所登记的证明,由区市场监管局使用本证明。
三、办理情况分类
(一)支持特殊企业住所登记
104、195、198区域内的工业厂房,用于登记各招商主体引进的食品、医疗器械销售类等企业的,经所在园区或乡镇审核、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免于区经委出具证明即可视作有效,可在本区市场监管部门使用本证明。
(二)支持存量工业企业规范登记住所
104、195、198区域内,因历史原因,造成存量工业企业登记住所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存量工业企业将登记住所变更至实际经营地的,经所在乡镇、园区审核、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由区经委出具证明,可在本区市场监管部门使用本证明。
(三)支持195区域转型发展
195区域内,利用存量工业厂房转型发展,新办非工业企业,经所在乡镇审核、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由区经委出具证明,可在本区市场监管部门使用本证明。
(四)支持195区域已转型企业住所登记
195区域内,在已转型用作非工业用途的工业厂房内登记非工业企业,经所在乡镇或园区审核、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免于区经委出具证明即可视作有效,可在本区市场监管部门使用本证明。
(五)支持198区域郊野单元规划保留用地上企业登记
198区域内,在郊野单元规划中明确保留用地,经所在乡镇或园区审核、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由区经委出具证明,可在本区市场监管部门使用本证明。
(六)以下情况不适用本证明:104区域内的工业厂房,用作非工业用途;104区域内的非通用类工业厂房,租赁他人;195、198区域内的工业厂房,新办工业企业;198区域内规划未保留的工业厂房,新办非工业企业;土地用途非工业用途的。
(七)例外情况:持有区级及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立项意见,或区政府会议纪要明确支持的项目,经所在乡镇审核、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由区经委出具证明,可在本区市场监管部门使用本证明。
四、办理流程
(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经委窗口、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准入综合窗口或各乡镇市场监管所窗口领取相关表格并准确填写;
(二)免于区经委出具证明的,将材料交所在园区或乡镇审核同意并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即可使用本证明。
(三)需要区经委出具证明意见的,将材料先行交所在园区或乡镇审核同意并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再交区行政服务中心经委窗口审核同意并盖章后,即可使用本证明。
五、办理材料
(一)《工业厂房用作企业登记住所证明》表格;
(二)产权证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
六、办理须知
(二)本细则仅用于支持企业利用工业厂房办理营业执照,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需按有关部门要求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三)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工业厂房注册登记的,参照执行。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细则由区经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工业厂房用作企业登记住所证明
附表:
工业厂房用作企业登记住所证明
企业名称 | |||
住所地址 | |||
产权所有人 | 产权人姓名/名称 | 产权所有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房产土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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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提供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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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面积 | 平方米 | ||
租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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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办理 情况分类 (按实际情况勾选) | 104区块 | □存量工业企业规范经营地址 | |
□食品、医疗器械集中登记销售企业 | |||
195区域 | □存量工业企业规范经营地址 | ||
□食品、医疗器械集中登记销售企业 | |||
□转型发展非工业企业 | |||
□已转型企业住所登记 | |||
198区域 | □存量工业企业规范经营地址 | ||
□食品、医疗器械集中登记销售企业 | |||
□郊野单元规划保留 | |||
例外情况 | □持区级以上部门立项意见或会议纪要明确支持的项目企业 | ||
乡镇(园区)意见: 企业所在区域未列入近中期城市规划实施计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范围,同意该住所作为登记地址。
主要领导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经委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办理须知: 1.本证明仅限于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使用。 2.未在支持办理情况分类内的,区经委及乡镇园区不得出具证明。 3.本表填写应规范、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揉搓,不得修改表格,否则将无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