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0-03-30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3230202000013

  •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 发文字号:

    沪崇经〔2020〕21号

  • 成文日期:

    2020-03-30

  • 发布日期:

    2020-03-30

区粮油购销公司、粮油经营公司暨所属各单位:

   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区人大对粮食系统国有资产二次调研提出的意见及区政府主要领导调研区经委工作时对国有资产管理提出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意识

各单位要切实转变国有资产管理理念,做到资金与实物并重,使用和管理并举,进一步健全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和监管措施,建立一套完整的资产管理体系。

二、进一步增强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职责。每个企业要定期实行实物盘点制度,做到帐、卡、物三相符。每位职工都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形成分级管理、动态管理、责任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网络,加强资产“入口”到“出口”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一)统一领导,健全机构。

   为加强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区经委专门成立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监管领导小组,组长陆建聪,副组长朱空斌,组员由朱星星、陈彪、沈立新、张精简等同志组成,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管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

(二)规范程序,从严管理。

企业要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项工作。

1.加强房屋、场地、设备出租管理。

(1)完善房屋、场地、设备租赁合同。本通知下发后新一轮合同签订出租方必须是国有资产受托管理单位区粮油购销和经营有限公司,区粮油购销、经营公司下属单位不得再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要统一按照区经委印制的租赁合同文本格式,租赁合同签订后要报经委审核同意盖章后方能生效,并由区经委粮食物资科备案。

(2)原则上租赁期限控制在1年之内,超过1年的须报区经委同意。

(3)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事先报区经委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出租本单位国有资产,不得擅自降低租赁价格,不得以私下交易方式变相出租国有资产。

(4)为方便职工就业而安排的门店房,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立即收回。

(5)租赁方对其租赁的房屋、场地、设备不得擅自转租和作为贷款抵押物。

(6)房屋租赁期间,租赁方确有必要对租赁房添加相关设施,事先必须征得出租单位的同意,同时明确添加资产费用和产权归属事宜。

2.加强租赁收入管理。

(1)租赁收入与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区粮油购销、经营有限公司要尽快设立国有资产租赁收入专户,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实行即时发生,即时上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挪用、隐瞒虚报租赁收入。接到本通知后,区粮油购销、经营有限公司要加强所属企业审计,对2020年度租金已收缴的要及时解缴专户。

(2)租赁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可用于房屋维修、信访维稳、创城创卫、交纳国有资产租赁收入税金,在上级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必要时也可弥补政策性成品粮油供应亏损等。各粮油购销基层单位粮油购销经营收入应优先满足职工工资发放及社保金的缴纳,不足部分书面申请后经公司年终审计确认在租赁收入中予以补助,但只仅限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前进入粮食系统的在职职工。

(3)加强国有资产租赁收入使用检查。区粮油购销和经营公司每年3月份要对国有资产租赁收入与使用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后于4月初报区经委粮食物资科。区经委将择期开展复查,对复查发现的问题企业要及时予以整改,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3.规范资产处置程序。

(1)凡出售房屋、建筑物、土地、设备、车辆等资产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必须报区经委批准,然后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账面价值和市场参考价确定拍卖底价,拍卖底价必须报区经委和国资委审批同意后决定。

(2)凡属报废、报损的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国资委审批。

(3)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金额计入国有资产收入账户,不得移作转制企业使用。

   4.严格责任追究。粮油购销、经营公司要定期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违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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