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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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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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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政策的背景
根据2018年11月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我区针对促进民营实体企业发展开展调研。通过调研发现,我区对民营实体企业的政策扶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优质企业扶持力度偏小。二是扶持力度不均衡。对贡献大的民营实体企业的扶持力度小于平均水平。为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区委区政府决定制定本政策。
二、制定政策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快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坚持全力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培育龙头和骨干企业,促进生态岛民营实体企业健康发展,实现稳定增长、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新,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扶持意见的意义
(一)民营实体企业是我区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调研显示,2017年,我区91家规模以上民营实体工业企业实现工业产值82.2亿元,吸纳本地人就业11445人。民营实体企业尤其是民营实体工业企业是我区产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是生态岛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有生力量。
(二)有利于提升我区民营实体企业的竞争力。一是经过多年产业结构调整,我区关闭了不少落后低效企业,其中部分是热处理、电镀等基础工业企业,导致我区实体企业进行相关工序均要出岛,企业成本上升,竞争力下降。二是由于交通不便,区内企业普遍远离市场,相对于其他各区,区内民营实体企业整体竞争力不足。本意见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我区民营实体企业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提升民营实体企业经营者信心。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仍在持续,经了解,园区内部分企业受外区优越政策吸引,有业务外迁倾向。同时去年,部分重点民营实体企业通过“大调研”呼吁政府加大扶持力度。本意见的制定是我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起到安商稳商作用的一大举措。
(四)有利于鼓励民营实体企业做大做强。区级层面通过鼓励就业,科技创新及其他产业政策对本区民营实体企业实施多方面扶持,但在目前经济运行环境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民营实体企业发展不均衡。本意见有别于以往一刀切的扶持政策,以扶优扶强为原则,有利于优质民营实体企业做大做强。
四、政策的扶持对象
本意见扶持对象为注册和经营均在本区(注册地和经营地需一致)、纳入红榜企业名单并符合扶持标准的民营实体企业。以下情形不予扶持:(一)对污染环境的企业不予扶持;(二)对房地产企业、空转商贸型企业不予扶持;(三)以政府投资或以购买政府服务方式所形成的崇明本级年度贡献不予扶持;(四)对承担政府工程所形成的崇明本级年度贡献不予扶持;(五)已列入减量化、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的企业不予扶持;(六)已享受新兴企业扶持政策的企业不予扶持;(七)列入市政动迁或整治区域范围内的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因房地产开发需要动迁的企业不予扶持;(八)其他不符合生态岛产业定位的企业不予扶持。
五、扶持标准
对上一年度中崇明本级年度贡献在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予以扶持。其中,贡献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最高按40%予以扶持;贡献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最高按50%予以扶持;贡献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最高按60%予以扶持。
六、企业如何申报
企业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经注册所在地乡镇或园区初审后上报。
七、何时申报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采取隔年申报的形式,即2020年开始组织第一次申报,扶持对象为2019年度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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