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崇明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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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3-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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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明县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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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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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县相关委局:
  根据《崇明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崇府办发〔2012〕3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崇明县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崇经〔2013〕37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县扶持工业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组织申报2015年度崇明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注册并落户在崇明的实体型工业企业。《崇明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指导目录和布局指南》(2014年版)中限制、淘汰类行业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内。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暂行办法”和“认定办法”相关要求,项目原则上在2016年3月底前实施完成。
  二、申报程序
  按“暂行办法”和“认定办法”相关要求,由各主管部门通知所辖企业,企业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盖章确认后,按项目类别报相关归口受理部门。
  三、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证书类项目需提交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4、项目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技改项目需提交
  1、技改项目申请表;
  2、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5、项目环评批复和节能审查意见复印件;
  6、项目固定资产帐页、土建投资汇总表、设备投资汇总表和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凭据复印件;
  7、崇明县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需提交
  1、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申请表;
  2、节能技改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5、节能技改项目申请报告;
  6、节能技改项目合同(或方案)、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财务凭据、项目开竣工证明材料和项目节能量相关凭证复印件。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A4纸打印,不得手写。按项目类别将申报材料装订后分装入材料袋,材料袋封面请注明申报企业名称、申报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其它
  (一)2015年(第三批)崇明县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的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按“认定办法”第七条要求一并申报,该项目属“证书类”,归口受理部门为县经委。
  (二)《崇明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崇经〔2012〕33号)中“鼓励引进新企业”条款,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要求,本年度暂不执行。
  五、上报时间
  请各乡镇委局和产业园区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送达各归口受理部门。
  六、相关材料查阅和下载
  (一)电子文档:“暂行办法”和“认定办法”可上崇明县经委网站(http://jw.shcm.gov.cn)“政策法规”栏目下载查阅;本通知及其附件、表格可上崇明县经委网站(http://jw.shcm.gov.cn)“公告通知”栏目下载查阅。
  (二)联系部门和人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周杰、徐锋;电话:59611834、59614659(县经委产业发展科)。
  县经委:投资管理科(技改类) 葛保华 电话:59614750
  经济运行科(节能) 杨和平 电话:59611980
  县科委:知识产权科 黄 强 电话:69696358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管理科 施宏宇 电话:59613779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董振国 电话:59621667
  质量管理科 黄利平 电话:69611013

  附件1:《2015年度崇明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附件2: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3:《崇明县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和附表;
  附件4:《崇明县节能量达到50吨标煤及以上项目申请表》和申请报告提纲。

崇明县扶持工业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县经委代章)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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