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上海市崇明区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检查计划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5-03-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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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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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25

序号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频次或比例领域
1区交通部门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户检
施工现场检查
相关主体是否具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相关主体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相关主体是否落实《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
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车辆超限运输行为;
相关主体是否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活动。
对养护单位的检查频次每年1次。
对涉路施工的检查频次,按许可期限计算。许可期限少于1个月的,开工前检查1次、施工完毕检查1次;许可期限超过1个月的,开工前检查1次、施工中每隔1个月检查1次、施工完毕检查1次。检查对象为施工作业单位。
路政
2区交通部门对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未执行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营运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户检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是否具备线路经营资质并按规定经营线路;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是否制定并执行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营运管理制度;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从事营运服务;
线路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投入使用;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是否备案行车作业计划并执行;
相关主体是否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活动。
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1次。公共汽车和电车
3区交通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户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是否具备经营许可资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要求;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是否满足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要求;
巡游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运营;
相关主体是否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活动。
对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1次。巡游出租汽车
4区交通部门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户检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是否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要求(如:实名制落实情况);
相关主体是否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活动。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企业(有许可)的检查比例为一年覆盖20%-30%。汽车租赁
5区交通部门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户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具备开业许可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是否按规定规范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具备开业许可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是否按规定符合资质管理要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是否按规定符合车辆技术管理要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是否按规定符合规范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是否按规定符合卫星定位动态监管要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是否使用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关从业资质;
相关主体是否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活动。
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为信任抽查级、重点监管级、定向检查级。
对信任抽查级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1次;
对重点监管级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半年1次;
对定向检查级企业采取触发式检查,根据评议指标项目,针对发生情况开展定向上户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
6区交通部门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户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是否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资质及设备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从业人员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所属卫星定位系统的动态监管工作是否执行到位;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停放场地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相关主体是否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活动。
对50辆以上重型载货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1次;
对清障施救牵引企业的检查比例为每年覆盖35%。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7区交通部门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户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资质及设备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从业人员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对所属卫星定位系统的动态监管工作是否执行到位;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停放场地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相关主体是否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活动。
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分为重点检查、中频检查、覆盖检查。
对重点检查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3次(重点检查企业为安全评估排名最后十名企业、三类高危企业、上一年涉及有责人亡事故企业);
对中频检查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2次(安全评估450分以下(除排名最后十名)企业);
对覆盖检查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1次(安全评估450分及以上企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8区交通部门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户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按照法规办理备案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在业务接待室醒目位置悬挂相关公示内容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建立配件采购台帐;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存在非法改装车辆的情况;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存在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的情况;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人员及设备;
相关主体是否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活动。
将机动车维修企业分为高、中、低风险企业。
对高风险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2次;
对中风险企业的检查比例为每年覆盖50%;
对低风险企业的检查比例为每年覆盖率5%。
高风险企业:拥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及大型旅客运输车辆二级维护资质的维修企业、M站维修企业。
中风险企业:除上述企业外,拥有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二级维护资质的维修企业;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
低风险企业:除高、中风险企业以外取得备案证明的企业。
机动车维修
9区交通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户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是否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有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练员排行榜、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负责人是否落实每月对所属驾驶人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负责人是否按规定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并加强车辆营运安全管理和营运场所秩序管理;
从业人员是否存在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或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
相关主体是否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活动。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含场地)的检查频次为每年1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10区交通部门对停车场(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户检停车场(库)经营者是否落实登记备案要求;
停车场(库)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要求;
停车场(库)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服务规范运营;
相关主体是否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活动。
对区管停车场(库)的检查频次为每年1次。停车场(库)
11区交通部门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户检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或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是否满足经营许可条件,并落实水路运输经营管理相关规定;
船舶管理经营者是否满足经营许可条件,并落实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相关规定;
船舶代理或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或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是否落实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相关规定;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是否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或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是否落实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的相关规定;
相关主体是否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活动。
对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2次;
对水路旅客运输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2次;
对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1次;
对船舶管理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1次;
对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采取触发式检查。
水路运输
12区交通部门对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户检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者是否擅自改装小型客船增加载客定额;
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者是否按要求备案;
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者是否公布乘客须知、营运时间、航线和靠泊站点;
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者是否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相关主体是否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活动。
对小型客运船舶运输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2次。水路运输
13区交通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户检从事港口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是否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港口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与实际经营项目、作业货类、作业方式等是否相符;
港口经营人是否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港口经营人是否存在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情况;
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是否经依法批准,是否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相关主体是否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活动。
对普通货物港口经营企业(含其作业点)的检查频次为每半年1次;
对易扬尘港口经营企业(含其作业点)的检查频次为每月1次。
港口
14区交通部门对岸线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户检岸线使用单位是否持有《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证》或相关批准文件;
临时岸线使用单位是否办理临时岸线使用手续及其有效期限;
岸线(临时岸线)实际权属人是否变更;岸线使用是否超出核定范围;
岸线使用功能是否符合核定要求;
临时岸线使用结束后是否拆除水域工程设施和有关建筑;
相关主体是否存在非法买卖、出租、交换已经核准的岸线的情况;
岸线(临时岸线)使用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负责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办理变更和报备;
相关主体是否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活动。
对岸线的检查频次为每年1次。港口
15区交通部门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的监督检查户检《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与危险货物作业实际相符合;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向有关部门备案,是否取得备案证明;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监控方案,与周边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间距,安全防护设施与安全监控报警、安全警示标志等是否符合要求;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完善;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含其作业点)的检查频次为每月1次。港口
15区交通部门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的监督检查户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及执行落实情况的台账记录;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是否有相关记录;
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与强制检定设备是否取得有效的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或强制检定标志/证书;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危险货物管道是否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对危险货物管道进行定期检查、检测;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并能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开始24小时前将相关事项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是否存在误报及瞒报、谎报、漏报等情况;
是否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隐患,是否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及时修订补充完善(至少三年一次),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按规定配备应急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含其作业点)的检查频次为每月1次。港口
15区交通部门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的监督检查户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其他类企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是否设专人负责管理,是否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登记检查、登记制度; 
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是否单独存放,是否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存储、装卸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储罐是否依据相关标准取得合格的安全检测报告;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具备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具备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手册,并绘制“红橙黄蓝”四色港口安全生产风险分布图;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是否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将装卸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信息、资格信息等报送管理部门;
相关主体是否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活动。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含其作业点)的检查频次为每月1次。港口
16区交通部门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和施工单位所属船舶、内河浮动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采取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检查相关主体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月度、季度等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记录;
相关主体是否建立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否落实月度、季度等的安全生产教育台账及参培人员签字;
相关主体是否落实现场安全负责人制度;
相关主体涉及涉水作业的各类工程船及工程配套船舶的证书资料是否在项目部留存归档;
相关主体是否建立应急预案方案,各类应急预案是否归档;
相关主体是否建立防汛防台专项工作台账,是否落实防汛防台应急仓库的管理和相关制度,是否由专人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签字;
相关主体是否根据上级部署或传达的文件精神或通知,建立档案并层层传达落实;
相关主体是否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活动。
对涉水施工的检查频次,按许可工期计算。工期小于六个月的,在开工和竣工阶段各检查1次;工期大于等于六个月的,除在开工和竣工阶段各检查1次外,施工期间每满六个月增加1次检查。检查对象为涉水施工许可证申请主体。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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