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检查井盖病害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11-10 00:00

  •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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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委员会

  • 发文字号:

    沪崇交〔2021〕51号

  • 成文日期:

    2021-05-08

  • 发布日期:

    2022-11-10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道路交通设施精细化管理。根据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井盖整治、提升平整度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区道路检查井盖病害整治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指导思想,以市民的日常出行感受为出发点,针对目前道路检查井盖存在的“路框差、盖框差”及检查井周边道路路面坑塘等病害,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聚焦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集中开展道路检查井盖病害专项整治。建立和完善道路检查井盖巡查、处置、监督机制,提升和完善管养标准和规范,有效提高道路平整度,提升道路设施整体服务水平。

二、职责分工

(一)区交通委作为区管道路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推进本区道路检查井盖病害专项整治工作;其下属道路管理机构(区交通建管中心)负责具体推进实施,包括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区道路检查井盖病害排查工作,编制专项整治任务清单,督促管线单位开展整治,落实井盖周边道路的修复。

(二)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区科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管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其所属管线单位按照道路管理部门部署,开展道路检查井盖病害专项整治,协调解决相关管线单位在整治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督促管线单位完善日常巡查和整改长效机制。

(三)市信息管线公司、崇明供电公司、崇明电信局、上海移动崇明公司、联通崇明分公司、上海燃气崇明公司、自来水公司、区给排水所等管线单位以及管理单位应根据自查以及道路管理部门梳理的整治任务清单,落实经费计划,负责道路检查井盖病害整治的组织实施。

三、工作机制

(一)巡查发现机制

区交通建管中心每季度应对辖区道路井盖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对于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有严重病害、存在安全隐患、行(骑)车人员通行感明显不舒适的井盖列出整治清单,在当季度月末20日前将整治任务清单送达各相关管线单位,并抄送崇明检察院,协调督促其开展整治工作;各管线单位应同步建立、完善自查机制,强化日常巡查,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加大巡查频率,及时发现病害。

(二)处置整治机制

各相关管线单位及管理单位是道路检查井盖病害整治的责任主体,应针对每季度区交通建管中心梳理明确的整治任务清单及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治计划,落实整治经费,并组织实施,在重点易损路段优先调换自调式沉降盖框。对于路框差、盖框差明显,井盖碎裂、破损以及影响通行安全的问题应即知即改;对于需要通过工程性措施解决的井盖病害,应制定整治计划,逐批推进实施。

(三)协调沟通机制

建立本区道路检查井盖病害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分类推进日常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交通委、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区科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管线主管部门和各管线单位组成,并邀请崇明检察院参与工作监督。区交通委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建管中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及时沟通整治信息。

(四)监督检查机制

各单位应加强对道路检查井盖病害专项整治的巡查和监管,督促管线单位在整治中严格按照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落实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各项措施,将道路检查井盖专项整治对交通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充分发挥媒体、市民、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杜绝野蛮施工现象的发生。

四、工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单位应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道路检查井盖病害整治工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和信息沟通,明确分管领导、联络员,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

(二)资金保障。各管线单位应根据道路检查井盖总量合理安排年度养护维修资金,落实长效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

(三)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做好交通组织,按照养护作业规程规范作业,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的施工标志,留足缓冲距离,夜间施工设置照明装置,保障车辆、行人安全。

(四)源头管控。各管线单位在道路新改建、大中修以及架空线入地设计施工时,严格按照《上海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道路检查井通用图集》的要求组织实施。

 

 

                                     2021年5月7日


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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