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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1-04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区交通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区交通委机构设置、职能;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公开方式主要包括:
(一)区政府门户网站;
(二)报纸、电视台等其他方便公众获取的公开渠道。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开流程:
(一)区交通委相关科室起草的主动公开公文在印发的同时报给办公室,办公室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上传到门户网站公开。
(二)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办公室报主要领导同意后上传到门户网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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