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358120250000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建管〔2025〕13号
成文日期:
2025-04-23
发布日期:
2025-05-23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崇明区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23日
上海市崇明区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置本区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崇明区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崇明区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的超高压天然气管道,是指本区内所有设计压力超过6MPa(包括6MPa)的天然气管道。
本预案所称的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是指管道和场站在运行、停运、封存、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属地为主、多方联动,协同配合、高效处置。
1.5风险分析
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仅限于:
(1)管道本体、场站:管道本体、场站或者相关附属设施本体失效,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2)人为损害:误操作,施工危害、占压、重载碾压管道,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或者盗窃管道,盗窃管道输送、存储、泄漏、排放的天然气,以及恐怖袭击等行为,引发场站故障、设备损坏、管道泄漏、火灾或爆炸等事故。
(3)自然灾害:地震、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洪水、台风等造成管道泄漏、火灾或者爆炸事故。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上海市崇明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城运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城运应急委办公室是区城运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职责。
2.3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作为本区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工作。
2.4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市级部门成立市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重大和特别重大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区政府、管道运维单位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担任。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可增减成员,开设地点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选定。
发生一般、较大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区政府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2.5工作机构
区建设管理委:协调本区超高压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指导管道运维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协助管道运维单位制定管道应急处置方案,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协调和指导;协调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本区天然气资源调度及供应安全;协调相关燃气企业及时抢修损坏的城镇燃气设施,保障事故现场及周边燃气设施运行正常;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宜。
其他相关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2.6专家机构
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组建本区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发生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后,由相关专家分析事件的原因,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对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3 监测预警
3.1预防监测
管道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对超高压天然气管道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灾害的信息,要及时向区相关部门、单位报告。重大节假日、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要加大巡查力度,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
区相关部门、单位要健全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体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组织现场检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加强信息的综合分析与评估,提高相关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等单位,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情况,做好对事件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预先判断和把握,为下一步采取预防性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分级
参照《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等级分类,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本区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依次采用蓝色(四级)、黄色(三级)、橙色(二级)和红色(一级)表示。
(1)蓝色预警:超高压天然气管道本体受到一定损坏或者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一定影响的管道泄漏事件。
(2)黄色预警:超高压天然气管道本体受到较严重损坏或者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影响的管道泄漏或火灾事件。
(3)橙色预警:超高压天然气管道本体受到严重损坏或者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严重影响的管道泄漏、火灾事件。
(4)红色预警:超高压天然气管道本体受到极其严重损坏或者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影响的管道泄漏、火灾或爆炸事件。
3.3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发布单位、预警级别、预警类型、影响范围、注意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时间等。
区建设管理委和管道运维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做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3.4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者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实时监控,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超高压天然气管道情况的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4)必要时,向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公众发布警告和劝告,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同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准备;
(5)组织对重点部位的防控,限制使用易受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6)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7)根据需要,对有关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5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一旦发生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应及时拨打“110”或者“119”报告,也可向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道运维单位、区建设管理委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4.1.2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报告后,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管道运维单位应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市和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区建设管理委应向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等报告。
4.1.3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特大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或者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4.1.4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区行政辖区的态势,应当依托与毗邻省市的信息通报协调机制,由市有关部门及时向毗邻省市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4.2分级响应
4.2.1本区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当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和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的事件,应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2.2发生一般、较大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分别启动四级、三级应急响应,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响应。
4.2.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分别启动二级、一级应急响应。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本市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实施应急处置。
4.3先期处置
4.3.1管道运维单位是先期处置第一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采取其他防止危险扩大的必要措施。管道企业应对超高压天然气管道泄漏后可能对公众和环境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区域加强管理,对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制定专门方案,遇到突发事件立即进行处置。
4.3.2根据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由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态扩大。
4.3.3区应急联动中心要立即指挥调度消防、卫生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采取必要措施,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区建设管理委和相关联动单位要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地开展联动处置。处置过程中,要实时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进行综合研判及上报。
4.4专业处置
除《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外,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当根据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特性及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管道运维单位应当迅速调集管道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专业处置。
4.4.1超高压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
由公安、消防、应急、建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
(2)立即排除现场火种,视风向、风速、地形、地下空间和设施、周边环境以及天然气泄漏量、扩散方向等因素,检测并估算警戒、隔离和防备距离,协助区政府开展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3)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封堵漏点,完成损毁管道抢修。
4.4.2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火灾爆炸事故
由公安、消防、应急、建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划定可能受火灾、爆炸影响的区域范围;
(2)根据天然气的特性,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方法,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或者发生次生灾害;
(3)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抢修损毁的管道,清除现场残余气体。
4.5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事故已经得到控制的,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区政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决定。
4.6信息发布
4.6.1一般、较大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6.2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部署下,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区政府和应急管理、建管、交通、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管道运维单位要及时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基本生活救助、家属安抚、交通恢复、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管道运维单位要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超高压天然气管道输送功能,保障正常生产生活需要。
5.2保险理赔
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灾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3调查与评估
区应急局、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交通、治安、医疗、经费、物资、技术、应急救援队伍等保障,按照《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本市、本区有关规定执行。
7 预案管理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建设管理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7.2预案修订
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应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预案体系
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对的行动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制定乡、镇级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市、区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开展应急演练。
管道运维单位应当根据市、区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超高压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区建设管理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备案。
附件:1.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2.相关单位及职责
附件1
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崇明区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根据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
一、一级(特别重大)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二、二级(重大)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三、三级(较大)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5万人以下。
四、四级(一般)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下。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相关单位及职责
区应急局:指导、协调和参与超高压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救援,为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有关专业辅助队伍、专家信息和技术支持;组织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周边危化品企业做好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区应急联动中心的工作,受理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报警信息;对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组织做好人员疏散和重要物资转移,对危险区域及可能危险区域采取现场警戒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损毁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气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协助相关技术人员或单位控制泄漏的天然气燃烧或爆炸,防止事态扩大;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托市消防总队力量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开展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做好院前急救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临时救护点;做好伤病员急救转运和院内收治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依据《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参与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技术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生态环境局: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现场指挥决策提供参考;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对现场污染物的处置与消除提出处置意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交通委:负责协调相关运输企业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撤离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道路养护单位做好现场损坏道路修复工作。
区气象局:为应急处置提供事故现场即时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信息;配合提供事故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的估算结果;做好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相关预警信息的播发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与市发展改革委沟通协调天然气资源应急调度和供应。
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应对突发事件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负责组织协调供电企业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
区融媒体中心:指导协调一般、较大事故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媒体沟通和服务工作。
区数据局: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通信保障。
区水务局:协调相关供、排水企业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供、排水设施,保障设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区民政局: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实施生活救助等措施;应需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参与提供救援物资和资金,指导做好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供电公司:崇明供电公司和长兴岛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保障事故现场及周边电力设施运行正常。
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区域范围内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属地响应,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家属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管道运维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预防预测、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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