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上海市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办法》的工作提示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03-20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3581202400011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

    沪崇建管〔2024〕16号

  • 成文日期:

    2024-03-06

  • 发布日期:

    2024-03-20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风险保障机制,根据《上海市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上海市工程建设工程审批管理有关事项要求,根据办法中第九条规定,本市住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节点前,与保险公司签订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本区其他建设工程投保潜在缺陷保险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参照执行。

特此提示。

 

联系人:建设监管科 许海挺

联系电话:69687207 

 

附件:1.《上海市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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