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358120220003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建管〔2022〕49号
成文日期:
2022-06-02
发布日期:
2022-06-0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工程参建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崇明区流调排查等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提升本区建筑工地应急处置能力,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考虑,结合实际完善应急预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总包单位、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建立疫情应急处置机制,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报告排摸、临时隔离、人员转运、防疫消杀、闭环清零、复工申请等各环节具体流程以及属地乡镇疫情防控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实际情况,并根据全区疫情防控要求不断完善工作举措与应急措施。
二、开展演练,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将疫情防控内容加入建筑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熟悉疫情防控各项流程和措施,坚决把工地内出入口管理、区域管理、消杀作业、应急处置、个人防护、中医预防等防控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到人。要在复工准备阶段组织一次应急演练,选择突发疫情状态作为应急演练科目场景,工地全员参加,确保所有人员熟悉了解疫情应急处置、流调排查、人员管控等流程,强化整体防疫应急作战能力。在项目复工备案时将开展应急演练、落实主体责任等工作落实情况一并报送至区安质监站。
三、及时上报,落实防疫主体责任
建筑工地出现疫情突应事件后,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并将相关信息上报属地乡镇、区防控办和区安质监站,认真按照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工作,确保遇事不慌,处事不乱。
四、严格执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对因疫情防控工作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疫情爆发、外溢等严重后果的,暂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责任单位一年内在沪参与土地招拍挂、工程招投标和承接新工程的资格。对违反本市建筑工程防疫管理相关规定的,参照《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在本市实行建筑工程相关不良行为通报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22〕197 号)有关程序进行通报并按相关规定扣除信用分。
联系人:宋国龙;联系方式:15821812780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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