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358120220002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建管〔2022〕34号
成文日期:
2022-04-11
发布日期:
2022-04-17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工程参建单位:
为切实做好集中救治场所和临时隔离用房项目务工人员的撤离安置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安全顺利返回社区居住,在市肺炎防控办《关于做好集中救治场所和临时隔离用房项目竣工后务工人员撤离安置工作的通知》、市住建委《关于做好集中救治场所和临时隔离用房项目竣工后务工人员撤离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22﹞174号)以及区防控办《工作提示(二O四》等文件的基础上,再做如下工作提示。
一、做好返回前的准备工作
1、务工人员回流前需开展核酸检测,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即时抗原检测阴性证明。
2、务工人员回流应由转出方和接受双方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小组提前做好对接,核对名册相关人员信息,编制安置方案,明确人员管理、物资保障、过程实施、应急处置、属地乡镇主管部门及新冠肺炎防控办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关键环节。
3、接收工地应根据务工人员回流时间安排,提前联系属地乡镇、疾控等部门,并将人员信息、安置方案等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备。行业管理部门凭核酸检测阴性等证明对报备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后出具通行证明;属地乡镇凭行业管理部门通行证明接受返回务工人员,无证明不予接收。
4、对确实无法回流原工地的人员,由建设单位报备主管部门后与属地乡镇沟通落实管控。对临时从本岛招工的零散人员的撤离安置由建设单位报备主管部门后与属地乡镇沟通落实管控。
二、落实返回人员的管控措施
1、建设单位负责做好人员返回原工地或社区的全闭环转运,进行封闭式“点对点”接送。
2、务工人员返回地所属乡镇要将返回务工人员纳入属地防疫网格化管理。
3、本区范围内原提供务工人员的建设、施工总包单位应做好回流人员撤离安置的具体实施落实,并做好防疫隔离和封闭式管理。严格落实“7天封闭管理+7天健康监测”管控措施,并在第1、2、4、7、9、14天进行核酸检测,第3、5、8、11天进行抗原检测。返回人员必须安排在与原生活区明显分割的区域内集中居住,期间尽量避免与其他人员交叉接触。
4、对不再继续工作计划返回至社区的务工人员,由属地乡镇纳入社区管控。返回人员严格按照管控措施,开展相应核酸检测频次。若住所不满足封闭管理条件的,应安排至黄码酒店进行封闭管理。
三、加强行业指导和检查
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建筑工地未按要求配合属地乡镇等疫情防控工作、未执行管控措施等情形的企业和个人从严从重进行处理。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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