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11-22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5261202500003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

    沪崇国资委〔2024〕106号

  • 成文日期:

    2024-11-01

  • 发布日期:

    2024-11-22

各区管企业:

为规范本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实际,区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并经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1日

 

关于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本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产处置原则

企业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企业应按所处置资产价值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

二、资产处置的内容和方式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将企业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向企业外进行处置的行为。此处的资产不包括企业对外的股权投资,仅指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以下:

(一)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债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

(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已注册的商号、商标、专利权、品牌;特许权、总经销(总代理)权;虽未注册,但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商号、商标、商誉等;

(三)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转让、出售、置换、报废等。

三、资产处置程序

(一)研究分析。对拟处置资产进行研究分析,形成拟处置资产的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历史沿革、现状情况、处置理由、方式和预期目标等内容。

(二)行为审批。各企业将拟处置资产按照相关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进行前置审批,获批准后实施。

(三)资产评估。各企业应对所处置资产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对于企业实际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同其他资产一并纳入评估范围评估作价。

(四)资产处置。各企业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拍卖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资料归档。处置完毕后,有关中间环节的审批材料、合同、票据等材料应按规定存档。

(六)结果备案。各企业将公开处置资产项目的转让方案、评估报告、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报区国资委备案。

四、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资产处置按下列权限办理:

(一)评估价值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行为,由各企业形成党委会、董事会决议后自行审批;

(二)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资产处置行为,由各企业形成党委会、董事会决议后向区国资委提出相关资产处置请示,由区国资委进行审批;

(三)涉及以下事项的资产处置行为,由企业形成请示件报区国资委初核,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区国资委进行批复。

1.评估价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处置行为;

2.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由企业实施的区域内涉及公共安全、重大活动、民生保障等项目的资产处置行为(评估价值不限);

3.直接影响企业主责主业的资产处置行为(评估价值不限)。

评估价值原则上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为准。

五、资产处置底价确定

企业应当根据处置资产评估情况合理确定处置底价,资产处置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处置底价,不得低于评估值。

六、资产处置信息公告期

信息公告期规定如下:

(一)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资产处置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资产处置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由企业实施的区域内涉及公共安全、重大活动、民生保障等重大项目(评估价值不限)以及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七、资产处置价格调整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相应处置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处置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等工作程序。

八、责任追究

未按规定处置资产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企业和资产处置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九、实施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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