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526120240001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国资委〔2024〕26号
成文日期:
2024-03-12
发布日期:
2024-04-03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长兴企业集团:
你公司《关于长兴企业集团2024年招聘的请示》(沪长企司〔2023〕93号)收悉。经2024年2月26日区国资委党委扩大会议审议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崇明区区管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崇国资委〔2022〕74号)规定,你公司6名核心岗位人员由区国资委统一招录,其中:行政管理部行政职员1名,合规管理部职员1名,规划建设部职员1名,产业发展部(投资发展部)职员1名,应急管理部职员1名,子公司长兴产业园区办公室职员1名。
二、同意你公司自主招录8名非核心岗位人员,其中:子公司长兴产业园区3名(产业发展部职员1名,企业服务部职员1名,资产管理部职员1名);子公司富盛经济开发区5名(综合服务部职员1名,应急管理部职员1名,招商部招商员2名,招商部招商员涉外1名)。
三、同意你公司自主招录子公司兴韵物业公司34名劳务工(接待3名,保安16名,保洁12名,工程维修3名)。请严格按照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综合〔2011〕191号)精神,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性”岗位,施行规范统一的薪酬分配体系,加强劳务派遣工作管理,提高指导与服务水平。后续劳务工招录事前报区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四、请切实按照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崇明区区管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崇国资委〔2022〕74号)要求组织开展公开招聘工作,待招聘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开展情况及结果以报告形式备案至区国资委。
五、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约定相应试用期。试用期满,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月起转为正式员工;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批复。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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