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长兴企业集团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3-12-29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5261202400001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

    沪崇国资委〔2023〕127号

  • 成文日期:

    2023-12-29

  • 发布日期:

    2023-12-29

长兴企业集团:

你公司《长兴企业集团关于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沪长企司〔2023〕9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对章程第五条对外投资及限制进行修正,在第四点后增加第五点内容,内容如下:

集团及下属企业累计融资担保余额不高于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笔担保额不高于集团合并净资产1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累计融资担保余额不高于本企业净资产的50%。

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市崇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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