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526120230003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国资委〔2023〕31号
成文日期:
2023-03-28
发布日期:
2023-03-28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区供销社:
你公司《关于报送2023年员工招聘工作计划的请示》(沪崇供总人〔2023〕1号)收悉。经2023年3月20日区国资委党委扩大会议审议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崇明区区管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崇国资委〔2022〕74号)规定,你公司核心岗位子公司辅助会计7名,由区国资委统一招录。
二、同意你公司自主招录37名非核心岗位人员,其中:普通文员7名,资产管理员5名,市场营销专员2名;肉食品公司员工4名(驾驶员1名,车间操作员3名),粮油管理公司员工12名(粮油收储专员3名,普通文员1名,资产管理专员8名,粮油管理公司员工12名包含内部调剂数),农资公司员工7名(仓储管理专员1名,驾驶员1名,业务员5名)。
三、请切实按照《关于印发<崇明区区管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崇国资委〔2022〕74号)要求组织开展公开招聘工作,待招聘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开展情况及结果以报告形式备案至区国资委。
四、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约定相应试用期。试用期满,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月起转为正式员工;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批复。
上海市崇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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