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区管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07-21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5261202200035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

    沪崇国资委〔2022〕74号

  • 成文日期:

    2022-07-21

  • 发布日期:

    2022-07-21

各区管企业:

《崇明区区管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21日

 

 

 

崇明区区管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崇明区区管企业员工招聘管理,科学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区管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区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员工,是指除上级党组织任命管理的人员及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以外的企业正式员工,包括:区管企业总部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或者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企业正式员工。

第四条  区管企业招聘工作应遵循总额控制、精简高效、统筹组织及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  区国资委负责全面统筹组织、指导监督区管企业员工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计划管理

 

第六条  编制三年规划

区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结合企业主责主业、经营业绩、用工结构和人才梯队发展目标,合理确定企业用工规模。区管企业编制未来三年总部及下属各级子公司的劳动用工规划,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拟订年度计划

区管企业应按照经区国资委备案的三年用工规划,根据生产经营、业务拓展、市场变化和岗位需求等实际情况,在经核准的员工编制总额内,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总部及下属各级子公司的员工招聘计划,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审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编制总额核定情况,现有员工人数;

(二)岗位缺额情况,以及下一年度退休人数;

(三)业务拓展、市场变化、或新设企业等情况;

(四)下一年度计划招聘人数、招聘岗位及职责等情况;

(五)招聘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区管企业因生产经营、业务拓展、市场变化等因素,急需增加招聘计划人数的,可及时将调整计划报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九条  区管企业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和道德品行;

(三)年龄控制在35周岁以下,具有相关丰富工作经验等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等条件;

(六)总部及下属各级子公司核心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等重要岗位要求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他岗位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

(七)特种作业工种岗位和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技术(技能)工种岗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八)其他需要确定的要求。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条  区管企业总部及下属各级子公司核心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等重要岗位招聘工作由区国资委统一组织开展。除上述重要岗位以外岗位的招聘工作经区国资委批准,可由区管企业自行组织。

第十一条  区管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原则上应通过集中招聘进行,原则上由区国资委统筹举办。企业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原因的,报区国资委同意后可另行组织招聘。

第十二条  除下列人员外,区管企业录用员工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进行:

(一)接收军队转业人员及随调家属、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

(二)属于区管企业急需紧缺人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

(三)上级组织部门安排的轮岗交流人员、储备计划人才(专业技能储备人才计划);

(四)区管企业从本区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引入人员。

上述四类员工的录用,应事前报区国资委备案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或技能测试;

(五)考核;

(六)身体检查;

(七)考察;

(八)根据考试或考核、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九)公示招聘结果;

(十)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区管企业招聘工作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原则上应有试用期。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区管企业应当依法保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获取的工资报酬不低于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区管企业薪酬管理按《关于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沪崇国资委〔2020〕9号)执行,为激发企业活力,招商奖励、内部子公司类型分类、引进人才等部分,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区国资委备案后,可在工资总额管理中单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员工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企业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岗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或负责工程、投资项目工作。

本办法所称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层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十八条  招聘单位企业负责人和招考工作人员在涉及与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回避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情形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应当对企业员工招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区国资委和各企业应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对违反人事纪律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对在招聘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管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同级工会对其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加强与工会的联系配合,共同维护好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委托监管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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