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526120220003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国资委〔2022〕73号
成文日期:
2022-07-21
发布日期:
2022-07-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管企业:
《崇明区区管企业内设机构设置及员工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21日
崇明区区管企业内设机构设置及员工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管企业的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区管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区管企业)。
第三条 区管企业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管理工作应遵循总额控制、精简高效、分级管理、动态调整原则。
第四条 区国资委负责管理核定区管企业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区管企业负责具体执行实施。
第二章 内设机构设置管理
第五条 区管企业的内设机构,应从党的建设、主责主业、经营业务或工作任务的性质、行业特点、业务流程等实际情况出发,以职能为依据,科学合理设置,职能相近或相似的应有机整合,避免分工过细。企业应着重加强主责主业机构配置,精简综合机构设置。
第六条 区管企业的内设机构数量一般不超过9个,经营业务种类多、工作任务重、市场规模大的企业,可适当增加机构数。区管企业下属子公司的内设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求上下对应。
第七条 区管企业党的组织、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照党章、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置。
第八条 区管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内设机构的岗位和职数;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新设的企业,还应当说明企业的功能定位、主要经营业务或工作任务等事项。
第九条 区管企业经营业务或工作任务、市场规模发生变化的,可调整内设机构设置,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企业需增设内设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二)企业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因素。
第十条 区管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管企业总部:由总部提出内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审批。区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准意见。
(二)区管企业下属子公司:由总部审批其子公司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员工编制管理
第十一条 区管企业员工编制总额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员”原则,根据经营业务或工作任务和岗位需要,参照同行业规模相当、效益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确定员工编制总额。
企业经营业务或工作任务、市场规模发生变化的,可及时调整员工编制总额,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
第十二条 区管企业设定员工编制总额,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务或工作任务情况;
(二)设定员工编制总额的主要理由及岗位分布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区管企业员工编制总额的设定或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管企业总部:由总部提出员工编制的设定或调整方案,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审批。区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准意见。
(二)区管企业下属子公司:由总部审批其子公司员工编制的设定和调整方案,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区管企业正式员工的录用,应当按照《崇明区区管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国资委负责对区管企业内设机构设置、员工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对拒不执行或对本办法执行不力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区管企业负责对下属子公司的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委托监管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