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5260202000016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国资委〔2020〕17号
成文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0-02-17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有关乡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落实企业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现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委规划〔2020〕3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
请各区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有关乡镇结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和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崇府规〔2020〕1号)有关细则,对中小微企业承租本区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包括产业园区等)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应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收2020年2月份、3月份、4月份三个月租金。同时,请各区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有关乡镇将填写完成的《2020年崇明区国有企业对非国有中小微企业租金减免情况汇总表》,于2月21日下班前上报至区国资委,联系人:董大南,联系电话:69616547,电子邮箱:bigsouth@126.com。
其他有关事项请遵照实施细则,切实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2020年崇明区国有企业对非国有中小微企业租金减免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崇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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