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区属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有效期至2022.4.6】
索引号:
SY0024785260201900056
主题分类:
国有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国资委〔2017〕44号
成文日期:
2017-04-07
发布日期:
2017-04-07
各区属企业、有关委局:
《关于加强区属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崇明区委组织部 上海市崇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7日
关于加强区属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强国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监事会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国资委董监事〔2010〕39号),结合崇明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区政府直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监事会是指区属企业按照《公司法》、《国资法》和企业章程等规定设立的公司监事会。
(三)本意见所称监事是指公司外部监事(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兼职监事)及内部监事(公司内部人员担任的监事,包括职工监事)。
二、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四)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五人,外部监事比例应不少于内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部兼职监事由区国资委提名并委派,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名后由区国资委委派。
(五)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有出资方监事人选由区国资委或出资企业(股东)依法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人选根据公司章程和干部管理权限提名,其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六)监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财务审计或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根据需要,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监事会。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八)监事会和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三、监事会的职责
(九)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国资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企业章程、法人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保证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2.检查企业财务情况,重点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预算决算、投资贷款、抵押转让、合同担保、兼并重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等企业资料,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监控企业经济行为和资产质量。可以要求企业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作专题汇报,可约谈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质询;
3.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情况,对上述人员的忠诚履职和勤勉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其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薪酬分配等情况进行检查;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或者损害企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纠正,直至提出罢免建议;
4.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的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企业经营管理中潜在的重大风险和异常的经营情况提出预警,可以提请区国资委或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稽查和审计,并监督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通过区国资委加强与税务、审计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督合力;
5.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第一责任人,享有监事的各项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同时还负有以下职责:
1.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领导监事会对任职企业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代表监事会与任职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沟通监督工作情况,要求和督促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
3.代表监事会签署监事会决议、监督检查报告和各类专项报告,并对决议和报告的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4.代表监事会向区国资委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5.参加或列席企业党委会、党政班子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经理(行政)办公会、年度决算审计会议、企业内部监督部门联席会议以及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相关的专题会议,本人若不能参加或列席的应当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参加或列席会议;
6.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监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1.对区国资委或股东(大)会负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企业财务状况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企业建立及执行公司章程和制度情况;对发现企业重大风险、重大问题,及时提出预警和报告,并向区国资委或股东(大)会进行报告;
2.在深入开展检查和充分研讨的基础上,认真撰写监事会报告。及时、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客观、公正地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提出对董事、经理的奖惩和任免建议;
3.指导子公司监事会工作;
4.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承办区国资委和相关出资企业(股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应当依法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并从企业工作流程上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责的落实。
1.企业应通知监事会成员参加或列席企业有关会议,确保监事会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企业的战略规划、全面预算、资本运作、财务会计,以及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合同、关联交易等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巡察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整改方案等资料,要全面、真实、及时地向监事会提供;
3.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有关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薪酬分配等事项,应同时抄报监事会。
四、监事会工作制度
(十三)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向区国资委和相关出资企业(股东)报告;
2.过程监督原则。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行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3.有效性原则。遵循国有资产出资人意志,突出重点,讲究工作方法,依法实施监督;
4.不干预原则。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
(十四)监事会会议制度:
1.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
2.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的议题主要有:
(1)审议通过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年度工作的监督评价报告;
(3)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出需要审议的事项。
3.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专项监督工作召开的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是:
(1)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2)讨论、审议需要提请区国资委或相关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查的事项;
(3)讨论、审议监事会向区国资委和相关出资企业(股东)的工作报告;
(4)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4.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形成的决议,应当由行使表决权的监事签字,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5.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席签发,并报区国资委和相关出资企业(股东)备案。
(十五)监事会报告制度:
1.监事会工作报告包括:基本情况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监督评价报告、任期工作报告。
(1)基本情况报告是新任监事会主席到任后编制的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和明确今后监督重点的报告,在监事会主席到任六个月内报送;
(2)年度工作报告是监事会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安排的报告,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
(3)专项检查报告是按照区国资委监督工作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开展各类专项监督检查所形成的报告,在成文后及时报送;
(4)监督评价报告是监事会对董事会运作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独立评价所形成的报告,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报送;
(5)任期工作报告是监事会任期届满时向区国资委或股东(大)会提交的,全面综合分析和总结任期内监督成果和存在不足的报告,在任期届满后一个月内报送。
2.监事会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
3.监事会主席可以以个人名义制作主席专报,并向区国资委和相关出资企业(股东)直接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包括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违规经营行为等事项。主席专报应在发现重大事项后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五、监事会培训工作
(十六)完善监事任职培训和后续在岗培训,着力增强对外派监事和监事会主席培训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抓好经济、法律、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监督检查实务操作的技能,不断提升监事会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培训工作由区国资委组织实施。
六、监事会的考核评价
(十七)对监事会和监事的考核评价包括年度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
(十八)监事会评价的重点是对监事会运作的规范性、有效性,主要包括对企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制度、经营目标、保值增值情况、区委区政府和区国资委工作要求以及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的监督成效等情况。
(十九)监事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内容。
(二十)监事评价,应当经过自我评价、监事相互评价、企业评价、区国资委或股东(大)会评价等程序。其中对区委提名委派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评价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实施。
七、其他事项
(二十一)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预算,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二十二)区委提名委派的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履职目录、考核评价以及工作津贴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三)本区其他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二十四)本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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