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县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设立和改制审批程序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6-01-08 00:00

  • 索引号:

    SYHA00201610032

  •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开主体:

    崇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16-01-08

各委办局、县属企业:
    根据市国资委《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试行)》(沪国资委产〔2006〕428号)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本县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设立和改制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县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含城镇集体企业,下同)
   县国资委出资并直接监管的企业(一级企业,含县直属企业和县资产经营公司),设立或改制方案由企业制定,县国资委审核(如涉及劳动保障等事项的,还需提交县相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直属企业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二级及以下企业),设立或改制方案由直属企业审核(如涉及劳动保障等事项的,还需提交县相关部门审核),报县国资委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委托监管企业(委局下属企业)
   县国资委出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委托监管企业,设立或改制方案由主管部门制定,由县国资委审核(如涉及劳动保障等事项的,还需提交县相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委托监管企业出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下属企业,设立或改制方案由主管部门制定(如涉及劳动保障等事项的,还需提交县相关部门审核),报县国资委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委局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
  根据本县管理情况,委局所属事业单位出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设立或改制方案由主管部门制定(如涉及劳动保障等事项的,还需提交县相关部门审核),报县国资委审批同意后实施。
 
 
崇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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