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县国资委部门主要职能:
一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本县实际,研究制定本县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县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的发展规划、结构调整计划。
二是负责本县国有(城镇集体)资本金管理、国有(城镇集体)股权管理;负责设在县外、境外的县辖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权证发放、资产统计分析、资产评估的核准和备案等基础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教育培训规划。
三是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县经营性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参与组建本县国有资产运作机构和资产运作,指导国有独资、控股及参股公司开展资产经营工作;按规定和权限审批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产权转让,并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价和收取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对本县政府投资和国有资产重大投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监管。
四是负责组织实施本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制定和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办法,做好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管理工作。
五是负责本县资源性资产和国有无形资产的价值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本县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出让、出租、使用和评估工作。
六是负责拟定本县国有(城镇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考核指标体系,制定企业经营者劳酬分配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和劳酬分配的考核兑现工作。
七是负责编制和管理本县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织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修订和执行,指导国有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县级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的收缴,制定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方案,提出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的建议。
八是负责本县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改组过程中产权变动、不实资产核销、资产抵扣、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工作;负责本县含国有股上市公司的股权设置、国有股质押等股权管理工作以及增资配股、资产置换、国有股减持等资产重组审核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国有股上市公司股权的出售、转让和回购计划。
九是负责本县国有资产运行的监督和协调工作,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监督工作联系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向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专职董事、监事,与县级经营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签订任期合同,根据履行职责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十是负责查处本县国有(城镇集体)资产流失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城镇集体)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处理工作进行政策、业务指导;负责对国有(城镇集体)资产损失责任的认定;负责调查处理国有(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纠纷。
十一是负责办理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崇明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部门预算是包括崇明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本部一家预算单位的收支计划,无下属预算单位。
二、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2016年,县国资委部门预算支出总额为4643.6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4643.6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中,基本支出300.99万元;项目支出4342.6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主要内容如下:
1. “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2.3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2. “2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科目16.1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支出。
3. “215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科目4611.5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268.89万元(包括职工的工资福利支出、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商品服务支出)、国资监管专项业务支出78.22万元(包括国资国企改革支出、产权监管支出、国资年报统计支出、县属企业董监事培训支出、县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支出等)以及机关服务支出4264.39万元。
4. “221住房保障支出”科目13.7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