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734548147120250010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沪崇规划资源选预〔2025〕16号
成文日期:
2025-08-11
发布日期:
2025-08-2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你单位填报的 20250807202312号《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申请表》及所附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经审核,该项目已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项目建议书(沪崇发改〔2023〕1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国家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同意核发崇明大道二期涉铁段道路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编号:沪崇书(2025)BA310230202500791),并告知相关管理意见如下:
一、选址意见
1、建设项目名称:崇明大道二期涉铁段道路新建工程。
2、项目建设依据:沪渝蓉高铁(上海段)选线专项规划调整。
3、项目拟选位置:崇明区庙镇。东至崇明大道二期东段,南至道 路红线,西至崇明大道二期西段,北至道路红线。
4、规划用地性质:公路用地。
5、建设项目拟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约 31903.96平方米,其中:地表用地面积约 31903.96 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6、拟建设规模:二级公路,长度约0.8公里,宽度40米。
二、用地预审意见
根据《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09 号),该项目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不再办理用地预审。
三、规划设计要求
1、建设工程性质:公路。
2、加强建构筑物景观设计,实现城市空间整体环境的协调统一。
3、规划道路等级及建设规模:二级公路,规划红线宽度 40 米。
4、应以经批准的规划为依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核 准的红线测定道路规划中心线,并提供道路红线中心线坐标。
5、道路断面:按规划所确定的道路等级、红线宽度,以及实际的 交通模式、交通组织、交通流量等因素,并兼顾景观功能综合确定道路横断面布置形式,按规划一次实施。道路附属设施设计应符合《上海市街道设计导则》、《街道设计标准》的要求,按照集约、美观的原则,对公共标识、电信箱、路灯、座椅、废物箱等市政设施和街道家具进行集中布局,采用“一杆多用、一箱多用”等方式进行整合,使街面环境整洁有序,提高城市品质。
6、在设计方案中应做好与横向相交道路的工程设计、施工衔接工 作,处理好本工程路面标高和邻近地块的室外地坪标高的关系,保证周边单位、居民正常出行。
7、因交通、市政工程引起的管线新建和改建,需组织编制管线综 合规划方案,并在设计方案阶段同步提交。中心城、新城、核心镇、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新、改、扩建工程还应充分考虑有关部门对架空线入地的要求,实施沿途架空线入地改造,并在设计方案阶段明确实施方案。
8、桥梁设计应符合相应技术规定,考虑人行通行需求及地面辅道车辆通行需求,与现状道路顺接。人行梯道、桥墩的设计应注意在河流陆域控制线范围内预留防汛通道的宽度,保证防汛通道的联系贯通。
9、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中的有关要求,并以最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准。
四、其他设计条件和要求
1、该项目涉及环保、绿化、消防、卫生防疫、交通等管理要求的,应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予以落实。
2、建设工程需跨越现状、规划河流的,河面宽度、梁底标高、净空等应满足水务、航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
3、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相 关要求,我局征询了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崇明大道二期涉铁段道路新建工程的设计条件和管理意见,各相关部门具体意见附后,请按其意见及 管理要求落实。
4、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节约集 约用地状况的分析研究工作。
五、其他管理要求
1、设计方案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单位必 须按设计资格证书的等级范围承接设计任务,越级承接的设计文件无效。
2、本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建设单位在有效期 满且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延期,由我局决定是否准予延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自行失效。延续本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3、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可凭本规划土地意见书开 展土地前期准备工作;涉及收回国有土地的,可凭本规划土地意见书进行收地公告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和收回土地过程中应处理好权属关系,保障权属人利益。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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