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7345481471202500104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沪崇规划资源选预〔2025〕18号
成文日期:
2025-08-11
发布日期:
2025-08-2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建设工程 安全质量监督站):
你单位填报的 20250729200262号《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申请表》及所附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经审核,该项目已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项目建议书(沪崇发改〔2025〕12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国家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同意核发利民路(陈海公路-元六公路)一期(涉铁段)改建 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编号:沪崇书(2025)BA310230202500793),并告知相关管理意见如下:
一、选址意见
1、建设项目名称:利民路(陈海公路-元六公路)一期(涉铁 段)改建工程。
2、项目建设依据:《崇明县道路红线规划(县道部分)》(崇府 发〔2010〕158 号)。
3、项目拟选位置:崇明区港西镇。东至规划道路红线,南至高铁选址线以南约50米处,西至规划道路红线,北至陈海公路。
4、规划用地性质:道路用地。
5、建设项目拟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约 11902.38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6、拟建设规模:道路红线宽度 40米,长约285米。
二、用地预审意见
1、项目对于改善周边地区道路交通条件,方便交通出行具有积 极意义。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供地政策及用地标准,原则 同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该项目申请地表用地面积约 11902.38 平方米,其中涉及农用地273.34平方米(其中不涉及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 11629.04平方米。在初步设计(设计方案)阶段,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3、按照国家、本市的法律、文件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前期 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 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 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4、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5、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当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规划设计要求
1、建设工程性质:道路。
2、规划道路等级及建设规模:主要公路(城镇段),该涉铁段规划红线宽度 40米。
3、应以经批准的规划为依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 核准的红线测定道路规划中心线,并提供道路红线中心线坐标。
4、道路断面:按规划所确定的道路等级、红线宽度,以及实际 的交通模式、交通组织、交通流量等因素,并兼顾景观功能综合确 定道路横断面布置形式,按规划一次实施。道路附属设施设计应符合《上海市街道设计导则》、《街道设计标准》的要求,按照集约、美观的原则,对公共标识、电信箱、路灯、座椅、废物箱等市政设 施和街道家具进行集中布局,采用“一杆多用、一箱多用”等方式 进行整合,使街面环境整洁有序,提高城市品质。
5、在设计方案中应做好与横向相交道路的工程设计、施工衔接 工作,处理好本工程路面标高和邻近地块的室外地坪标高的关系,保证周边单位、居民正常出行。
6、因交通、市政工程引起的管线新建和改建,需组织编制管线 综合规划方案,并在设计方案阶段同步提交。中心城、新城、核心镇、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新、改、扩建工程还应充分考虑有关部门对架空线入地的要求,实施沿途架空线入地改造,并在设计方 案阶段明确实施方案。
7、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中的有关要求,并以最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准。
四、其他设计条件和要求
1、该项目下穿沪渝蓉高铁,涉及高铁管理要求的,应按高铁管 理部门意见予以落实。
2、该项目涉及环保、绿化、交通等管理要求的,应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予以落实。
3、建设工程需跨越现状、规划河流的,河面宽度、梁底标高、净空等应满足水务、航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
4、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节约 集约用地状况的分析研究工作。
五、其他管理要求
1、设计方案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单位 必须按设计资格证书的等级范围承接设计任务,越级承接的设计文件无效。
2、本规划土地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项目 未在有效期内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核准的未取得项目申请报告(书)核准,需备案的未办理备案手续,或确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和选址意见书。
3、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可凭本规划土地意见书 开展土地前期准备工作;涉及收回国有土地的,可凭本规划土地意见书进行收地公告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和收回土地过程中应 处理好权属关系,保障权属人利益。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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