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新建石岛南路工程(雨、污水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05-31 00:00

  • 索引号:

    SY7345481471202400136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文字号:

    沪崇规划资源许建〔2024〕30号

  • 成文日期:

    2024-05-30

  • 发布日期:

    2024-05-31

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你单位填报的新建石岛南路工程(雨、污水工程)(受理号:2024052413354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办)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

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 规划条例》和本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的规定,准予核发新建石岛南路工程(雨、污水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沪崇建(2024)FC310230202400765)。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开工放样复验(或备案)。未经开工放样复验(或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划资源部门将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做好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以及道路(公路、市政道路、街巷)挖掘、绿化翻新(修建步道) 等各项工程活动应当尽量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必须拆迁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 应按照相关规定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手续,所需迁建费用由申请拆迁的建设单位承担。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应当由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并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的跟踪测量和竣工 图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在线归集城建档案资 料;项目竣工后,应申请竣工规划资源验收。验收时未全面完成档 案归集或报送的,应在申请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时出具《竣工档案限 时办理归档承诺书》,承诺在限定时限内完成档案报送工作。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满一年仍未开工的,可 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准 予延续。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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