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崇明区团结水闸改建工程(团旺河整治)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决定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05-31 00:00

浏览

【字体:
  • 索引号:

    SY7345481471202400153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文字号:

    沪崇规划资源选预〔2024〕24号

  • 成文日期:

    2024-05-17

  • 发布日期:

    2024-05-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上海市崇明区水利管理所:

你单位填报的 20240506130621号《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申请表》及所附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经审核,该项目已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项目建议书(沪崇发改〔2023〕132 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国家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同意核发崇明区团结水闸改建工程(团旺河整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编号:沪崇书(2024)BA310230202400667),并告知相关管理意见如下:

一、选址意见

1、建设项目名称:崇明区团结水闸改建工程(团旺河整治)。

2、项目建设依据:上海市崇明区骨干河道蓝线专项规划。

3、项目拟选位置:崇明区。东至规划河口线,南至老水闸道路外侧 193 米,西至规划河口线,北至 88 塘河。

4、规划用地性质:水域。

5、建设项目拟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约 21944.04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6、拟建设规模: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二、用地预审意见

1、项目建设对消除团结沙水闸的安全隐患,保障区域防汛除涝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供地政策及用地标  准,原则同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该项目申请地表用地面积约 21944.04 平方米,其中涉及农用地 21944.04平方米(其中耕地 21944.04 平方米)。在初步设计(设计方案)阶段,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保证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资金必须切实可行,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并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补充耕地的质量,切实做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同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4、按照国家、本市的法律、文件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  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5、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规划设计要求

1、建设工程性质:河道。

2、涉及桥梁的,桥梁设计应符合相应技术规定,考虑人行通行需求及地面辅道车辆通行需求,与现状道路顺接。人行梯道、桥墩的设计应注意在河流陆域控制线范围内预留防汛通道的宽度,保证防汛通道的联系贯通。

3、应符合《上海市河道规划设计导则》的相关要求。

4、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中的有关要求。并以最终审定的方案为准。

四、其他设计条件和要求

1、该项目涉及环保、绿化、消防、卫生防疫、交通等管理要求的,应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予以落实。

2、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状况的分析研究工作。

3、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我局征询了相关管理部门设计条件和管理意见,各相关部门具体意见附后,请按其意见及管理要求落实。

4、项目建设涉及海域的部分,应符合海洋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五、其他管理要求

1、设计方案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按设计资格证书的等级范围承接设计任务,越级承接的设计文件无效。

2、本规划土地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在有效期满且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本规划土地意见书自行失效。

3、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可凭本规划土地意见书 开展土地前期准备工作;涉及收回国有土地的,可凭本规划土地意见书进行收地公告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和收回土地过程中应处理好权属关系,保障权属人利益。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预览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公众评价

0位公众参与评价,0位公众认为信息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