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1-28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楼毅威:
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局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7年9月起,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10街坊75/0丘(向化镇北港村8队)集体土地2428.73平方米建设房屋及场地等设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及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叁佰伍拾叁元三角。
相关证据清单: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沪(崇)规资执(土)停〔2023〕第0016号)及送达回证;
二、楼毅威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
三、现场勘测笔录(2023年9月26日制作)
四、北港村村委会询问笔录(2023年11月6日制作)
五、《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报告书》(编号:2320581579002366)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征询表
七、承包土地合同(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享有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放弃听证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既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听证以及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97号
联系人:袁辉
联系电话:(021)59612172 邮编:202150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8日
为了便于其他人查询和了解政策,请为本文选择一个合适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