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上海(横沙)救助基地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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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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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文字号:

    沪崇规划资源许设〔2023〕5号

  • 成文日期:

    2023-10-11

  • 发布日期:

    2023-10-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

你单位填报的 20231008293074 《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新办)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经审 核,该项目已经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以(救捞规函〔2023〕129 号) 文件批准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 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 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及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核定上海(横沙)救助基地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 编号: 沪崇设(2023)CA310230202300260),并告知相关管理意见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上海(横沙)救助基地扩建工程项目。

二、建设项目代码:无。

三、建设用地位置:崇明区横沙乡新联路 158 号。

四、用地规划性质: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五、建设工程性质:其他公共设施建筑。

六、建设用地面积:26863.0 平方米。

七、建设规模:新建总建筑面积 5800.0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4700.0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1100 平方米(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八、其他规划设计条件:

1、建筑容积率:上限:0.33(因项目为改扩建项目,该数据为地块扩建后整体容积率)。

2、建筑高度控制要求:不大于 18.0 米。

3、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及有关规划控制线距离、建筑间距及建筑后退基地边界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市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本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在有效期满且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延期, 由我局决定是否准予延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自行失效。延续本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设计方案须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按设计资格证书的等级范围承接设计任务,越级承接的设计文件无效。

土地权利人 (建设单位) 应当做好地块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以及道路(公路、市政道路、街巷)挖掘、绿化翻新(修建步道)等各项工程活动应当尽量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必须拆迁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手续,所需迁建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我局征询了相关管理部门关于上海(横沙)救助基地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条件和管理意见,现一并告知如下:

(一)单独审批部门:无。

(二)内部协作部门:水务、环保、建管委、科委、绿化、民防、区交警、交通 、市交警、卫生。其中需在设计方案阶段进一步征询建管委、科委、绿化、民防、区交警、市交警部门意见;无需在工程许可证阶段征询意见。

(三)不参与审批部门:地震。

各相关部门具体意见附后,请按其意见及管理要求落实。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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