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7345481471202300054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沪崇规划资源许建〔2023〕6号
成文日期:
2023-02-10
发布日期:
2023-02-28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填报的(受理号:20230201253360)《上海市<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新办)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
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本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准予核发崇明区东平北路(静南路-平悦路)道路新建 工 程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 编 号 : 沪 崇 建(2023)FB310230202300029 )。
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开工放样复验(或备案)。未经开工放样复验(或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划资源部门将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涉及的测绘服务应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 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应在开工放样复验或备案前,委托一家符合条 件的测绘服务机构承担“多测合一”工作,并在规划资源审批系统上 进行确认。建设单位申请开工放样复验或备案以及竣工规划资源验收 时,提交的测绘成果数据应符合 “多测合一”成果标准。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在线归集城建档案资料;项目竣工后,应申请竣工规划资源验收。验收时未全面完成档案归集或报送的,应在申请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时出具《竣工档案限时办理归档承诺书》,承诺在限定时限内完成档案报送工作。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满一年仍未开工的,可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延续。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