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734548147120220011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沪崇规划资源许设〔2022〕4号
成文日期:
2022-09-16
发布日期:
2022-09-3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市崇明区给排水管理所:
你单位填报的 20220909265541 《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新办)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经审核, 该项目已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沪崇发改[2022]139 号)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 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 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及本市 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核定新海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建 设 项 目 规 划 土 地 意 见 书 ( 编 号 : 沪 崇 设(2022)CA310230202200240 ),并告知相关管理意见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新海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
二、建设项目代码:31015173748667420221A3101003。
三、建设用地位置:崇明区新海镇。东至农田,南至北沿公路,西至仓房港,北至农田。
四、用地规划性质: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五、建设工程性质:污水处理厂。
六、建设用地面积:9749.5 平方米。
七、建设规模:50.0 平方米。
八、其他规划设计条件:
1、 建筑容积率:0.1。
2、 建筑高度控制要求:不大于 10 米。
3、 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及有关规划控制线距离、建筑间距及建筑后退基地边界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市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本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在有效期满且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延期,由我局决定是否准予延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自行失效。延续本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设计方案须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按设计资格证书的等级范围承接设计任务,越级承接的设计文件无效。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我局征询了相关管理部门关于新海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的设计条件和管理意见,现一并告知如下:
(一)单独审批部门: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二)内部协作部门: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警支队、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崇明区民防办公室、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其中需在设计方案阶段进一步征询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警支队、上海市崇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崇明区民防办公室意见;需在工程许可证阶段征询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意见。
(三)不参与审批部门:上海市地震局。
各相关部门具体意见附后,请按其意见及管理要求落实。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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