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二届一次会议第083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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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3-08
办理结果:留做参考
周柳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崇明集体土地确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根据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要求,我们前期与您沟通,进一步了解提案内容和意图。随后,结合区市场监管局的会办意见,会商拟定了提案答复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更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有力支撑。
(一)1992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情况及其现状
1992年土地总登记时(填发机关为原县土地管理局,发证机关为原县人民政府),根据一是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如持有土地权属证件或批准用地文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予以确权登记发证;二是没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在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以前,已使用土地,且无权属纠纷的予以确权登记发证;三是《条例》发布以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补办用地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另外,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全区各乡(镇)村集体企业相继关闭歇业,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对乡(镇)村集体企业的地面资产进行了处置,房屋经评估后转让给民营企业,土地资产由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土地租赁给民营企业使用,从而造成了房产与地产权利人事实上的不一致。
(二)目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相关政策
目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是对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建房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的(包括存量、新增),申请人按《上海市不动产技术规定》(2021年3月1日施行)规定提交的文件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二是对用地、建房手续不齐全的(存量),须满足1996年3月1日前竣工的房屋且符合相应规划,按《上海市不动产技术规定》中1996年3月1日前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登记处理。三是对没有任何用地、建房手续的(存量),即无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目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局等部门尚未出台相关政策而无法依规办理。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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