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734548147120210015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沪崇规划资源许设〔2021〕6号
成文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1-1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 :
你单位填报的20211028251135《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新办)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经审核,该项目已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沪崇发改〔2021〕223号)文批准项目建议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及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核定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编号:沪崇设(2021)CA310230202100423),并告知相关管理意见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改造工程
二、建设项目代码:31015142501794020211A3101001
三、建设用地位置:崇明区堡镇,向阳东路66号。
四、用地规划性质:医疗卫生用地。
五、建设工程性质:医疗卫生建筑。
六、建设用地面积:51120.80平方米。
七、建设规模: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80平方米(具体以审定的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八、其他规划设计条件:
1、 建筑容积率:0.91 。
2、 建筑高度控制要求:新建建筑不大于18米。
3、 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及有关规划控制线距离、建筑间距及建筑后退基地边界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市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本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在有效期满且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延期,由我局决定是否准予延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自行失效。延续本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设计方案须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按设计资格证书的等级范围承接设计任务,越级承接的设计文件无效。
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我局征询了相关管理部门关于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改造工程的设计条件和管理意见,现一并告知如下:
(一)单独审批部门: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二)内部协作部门:上海市地震局、上海市公安局崇明交警支队、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崇明区民防办公室、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各相关部门具体意见附后,请按其意见及管理要求落实。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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