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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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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8-2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9]714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北兴村一组;征收农用地 11044.7平方米、建设用地 2319.5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3364.2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长兴镇 农用地88.8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88.8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长兴镇粮棉地4.5 元/平方米,蔬菜地7.8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北兴村一组 | 13364.2 | 1186740.96 | 49701.15 | 0 | 0 | 0 | 1236442.11 | |
2 | 长兴镇北兴村 | 0 | 0 | 0 | 1824146 | 0 | 0 | 1824146 |
合计 | 13364.2 | 1186740.96 | 49701.15 | 1824146 | 0 | 0 | 3060588.11 | |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1年9月24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21年9月1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顾云冲 联系地址: 长兴镇凤滨路77号
联系电话: 66856172 监督电话: 69626456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