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崇明区粮食储备中心库建设(一期)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决定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1-06-18 00:00

  • 索引号:

    SY7345481471202100205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文字号:

    沪崇规划资源许设〔2021〕5号

  • 成文日期:

    2021-06-10

  • 发布日期:

    2021-06-18

上海崇明区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你单位填报的20210607244023《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新办)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经审核,该项目已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沪崇发改【2021】71文批准项目建议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及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核定崇明区粮食储备中心库建设(一期)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编号:沪崇设(2021)CA310230202100212),告知相关管理意见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崇明区粮食储备中心库建设(一期)

    二、建设项目代码:31015163105906820211A3101001

    三、建设用地位置:崇明区城桥镇。东至绿化带,南至长江大堤,西至老滧河,北至张港路

    四、用地规划性质:普通仓储用地

    五、建设工程性质:库房

    六、建设用地面积:62881.00平方米

    七、建设规模: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9450平方米具体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八、其他规划设计条件:

1、 建筑容积率: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2、 建筑高度控制要求:新建建筑不大于15.0米。

3、 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及有关规划控制线距离、建筑间距及建筑后退基地边界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市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本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在有效期满且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延期,由我局决定是否准予延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自行失效。延续本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设计方案须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按设计资格证书的等级范围承接设计任务,越级承接的设计文件无效。

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我局征询了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崇明区粮食储备中心库建设(一期)的设计条件和管理意见,现一并告知如下:

(一)单独审批部门: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内部协作部门: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崇明区民防办公室、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警支队

各相关部门具体意见附后,请按其意见及管理要求落实。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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