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734548147120210010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沪崇征地告〔2021〕1002号
成文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04-3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2021年4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1]10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河道,南至水塘,西至水塘,北至道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农民集体99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98.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99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98.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崇明区征地事务机构应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黄谨 联系地址:横沙乡新环路90号
联系电话:56892250 监督电话:69626456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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