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1-03-12 00:00

  • 索引号:

    SY7345481471202100113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文字号:

    沪崇征地补告〔2021〕2号

  • 成文日期:

    2021-03-09

  • 发布日期:

    2021-03-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5]587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长明村六组、长明村十六组、庆丰村、庆丰村六组、庆丰村七组;征收农用地 2355.2平方米、建设用地 282.1平方米、未利用地 65.7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2703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长兴镇农用地88.8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88.8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长兴镇粮棉地4.5 元/平方米,蔬菜地7.8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庆丰村七组

10.5

932.4

47.25

0

0

0

979.65

2

长明村十六组

1493.5

132622.8

6720.75

0

0

0

139343.55

3

庆丰村六组

280.2

24881.76

1225.8

0

0

0

26107.56

4

庆丰村

65.7

5834.16

0

0

0

0

5834.16

5

长明村六组

853.1

75755.28

2604.6

0

0

0

78359.88

6

长兴镇长明村

0

0

0

1008955

0

0

1008955


合计

2703

240026.4

10598.4

1008955

0

0

1259579.8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1年4月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21年3月16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顾云冲             联系地址: 长兴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联系电话: 66856172         监督电话: 69626456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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