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734548147120210011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沪崇征地补告〔2021〕2号
成文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3-1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5]587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长明村六组、长明村十六组、庆丰村、庆丰村六组、庆丰村七组;征收农用地 2355.2平方米、建设用地 282.1平方米、未利用地 65.7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2703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长兴镇农用地88.8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88.8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长兴镇粮棉地4.5 元/平方米,蔬菜地7.8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庆丰村七组 |
10.5 |
932.4 |
47.25 |
0 |
0 |
0 |
979.65 |
|
2 |
长明村十六组 |
1493.5 |
132622.8 |
6720.75 |
0 |
0 |
0 |
139343.55 |
3 |
庆丰村六组 |
280.2 |
24881.76 |
1225.8 |
0 |
0 |
0 |
26107.56 |
4 |
庆丰村 |
65.7 |
5834.16 |
0 |
0 |
0 |
0 |
5834.16 |
5 |
长明村六组 |
853.1 |
75755.28 |
2604.6 |
0 |
0 |
0 |
78359.88 |
6 |
长兴镇长明村 |
0 |
0 |
0 |
1008955 |
0 |
0 |
1008955 |
合计 |
2703 |
240026.4 |
10598.4 |
1008955 |
0 |
0 |
1259579.8 |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1年4月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21年3月16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顾云冲 联系地址: 长兴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联系电话: 66856172 监督电话: 69626456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