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734548147020190052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沪崇规划资源乡设〔2019〕14号
成文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19-10-3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绿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你(单位)填报的《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请表》及所附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现根据本市镇村规划(规划名称)及规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同意核定崇明清水蟹产业培育服务展示中心规划条件(沪崇规划资源乡设〔2019〕第14号),并提出规划设计和管理要求如下:
一、建设项目或工程名称:崇明清水蟹产业培育服务展示中心
二、建设项目或工程位置:东至鱼塘,西至现状雨池二路,南至鱼塘,北至鱼塘。
三、规划用地性质:科研设计、文化、商业混合用地
四、建设用地面积:5007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五、建设用地范围:详见附图
六、其他规划条件:
1、建筑容积率:上限:1.0
2、建筑面积: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3、建筑高度控制要求:不大于10米。
4、建筑立面风格及色彩要求:符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规划建设导则要求。
5、其他设计要求:
(1)科研用房占50%,文化用房占35%,商业用房占15%。
(2)应按规定设置民防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需征求民防管理部门意见。
(3)建设项目如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应当符合《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报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明确玻璃幕墙的型式,并予以注明。
(4)应按《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汇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5)应按《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
(6)应对用地范围内分布的地面沉降监测防治设施等进行保护。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其它要求。其涉及消防、环保、卫生、水务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请事先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并予以落实。
本规划条件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建设单位在本规划条件有效期满仍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延期,由本机关决定是否准予延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24日